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市新光钙业制品厂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批复 | 主题分类: | 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成文日期: | 2017-06-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市新光钙业制品厂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本溪市新光钙业制品厂建设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24-45830116
联系地址:本溪市溪湖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溪环建验字[2017]01号
关于本溪市新光钙业制品厂建设
项目环保验收的批复
本溪市新光钙业制品厂:
你厂报送的《本溪市新光钙业制品厂建设项目》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2月 22日,对该项目进行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根据验收组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本溪市新光钙业制品厂建设项目位于本溪市经济开发区响山村三组,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建设日产6-8吨氢氧化钙(或超细氧化钙,重钙)生产线一套,日产5吨活性钙生产线一条,绿化面积200平方米,总投资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9.2%。2015年10月10日经溪环建字【2015】24号批复,2016年3月项目开工建设, 2016年11月工程竣工完成,2016年11月工程申请验收。并委托本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验收监测(本环监污字验[2017]第004号)。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1、雷蒙机及鄂式破碎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根据本溪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废气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GB16297-1996)表2的规定。
2、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高浓度为0.288mg/m³,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GB16297-1996)表2的规定。
3、采取相应减震、隔声处理后,根据监测结果,项目厂区周界西侧,南侧和北侧噪声昼间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厂界东侧噪声昼间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对车辆运输,卸料环节产生的粉尘,采取了洒水抑尘措施,有效减少无组织的排放。
5、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理,用作农家肥。
6、产品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收尘灰,经回收二次利用,生活垃圾也进行了分类袋装幷及时清运,送到环卫部门进行了统一无害化处理。
7、在厂区闲置出种植花草,在厂区围墙外种植高大速生杨树,起到隔音降噪,抑制粉尘的作用。厂区围墙采取美化处理,美化环境。
三、验收意见: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提供环保验收资料比较齐全。该项目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物控制指标基本符合验收要求,基本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要求及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你单位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环评要求,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2、定期维护生产设备,减少摩擦噪声产生,确保设备良好运转,防止噪声污染。
3、建立健全环保制度,明确责任人。
4、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环境问题,须立即停产整顿。
本溪市溪湖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