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华爱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决定 | 主题分类: | 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成文日期: | 2017-06-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华爱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溪湖区环保局研究,2017年1月10日作出关于《本溪华爱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决定。现将作出批复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24-45830116
联系地址:本溪市溪湖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溪环建字[2017] 01 号
关于本溪华爱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本溪华爱医院:
你医院报送的《本溪华爱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报告书》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适宜,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位于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北路74号1-2层,项目利用彩屯北路原有商业用房(原圣龙源酒家)进行内部装修。项目设置床位30张。日设计诊流量30人。项目服务方式是以门诊和住院诊断治疗为主。诊断科目为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中医科和口腔科,其中中医科只进行门诊咨询业务,不设置煎药室。本项目共设置两层,总建筑面积1200㎡,其中一层建筑面积为600㎡,二层建筑面积600㎡。项目总投资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占总投资的19%。
本工程建设内容为民营一级医院,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属于国家鼓励类公共卫生服务类项目,项目利用商业用房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及禁止用地项目,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辽宁省产业政策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从环保的角度,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工程的地点、建设内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三、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装修期间要严格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得出现施工噪声、扬尘等环境上访事件;施工场区要采取设置围档,路面洒水等措施抑尘;高噪声设备必须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对产生的扬尘应及时洒水,及时清除弃土,避免二次扬尘。
2、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净化后的烟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4)小型规模标准后,集中排放。污水处理站进行封闭,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标准 要求。
3、项目建成后营运期产生的医疗废水及生活废水,经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采用二氧化氯发生器进行消毒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3-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后,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排入本溪市污水处理厂。
4、产生高噪声的污水处理机、净化装置等设置密闭在专门房间内,并采取相应减震、隔音措施后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二类标准的要求达标排放。
5、营运期产生的医疗垃圾,设置医疗废物暂存点,分类收集、存储、运输,分类送危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统一处理。满足《危险废物存储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XC1-2013)的标准要求。污泥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机构处理。
6、生活垃圾全部由市政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四、全面开展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监理单位,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建设单位每月向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由环境监理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月报》。
五、在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如出现群众因环境问题信访投诉,你公司要配合当地政府予以妥善解决。
六、本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本溪华爱医院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由溪湖区环境监察局负责。
本溪市溪湖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