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hqrmzf-2025-00790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信息名称: | 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公共服务 |
| 发布日期: | 2025-10-29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
一、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通过来人、网络、信件、电话等方式接受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投诉举报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转办有关市场监管所、科室及时办理。
三、投诉,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交办的投诉后,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向投诉人回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举报,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核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四、需要立案查处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尽快进行现场核查,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尽快立案,并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
五、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来人、网络、信件、电话等方式。
单位名称: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溪湖区民主路64号
电话:12315或024-4313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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