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批准文号:溪卫准字[2017] 0003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17-04-12 | 成文日期: | 2017-04-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批准文号:溪卫准字[2017] 0003号
溪湖李繁勇口腔诊所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类别:口腔诊所
名称:溪湖李繁勇口腔诊所
选址:溪湖区彩屯和祥花园二号楼一层13号14号
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床位(牙椅):2张牙椅
服务对象:社会
诊疗科目:口腔
投资总额:7万元
其他:
本批准书有效期至 2017 年 10月 11日止
批准机关: (章)
2017年4月11日
注:本批准书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则有权在30日内纠正本批准书。
填写说明:“批准文号”依据当年批准设置的流水号单独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