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4-00607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主题分类: | 征收与补偿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本溪市溪湖区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5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溪政发〔2024〕28号),决定对东风湖工业加工区 G5 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进行征收。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根据本溪市溪湖区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5地块周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根据本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7年11月出具的规划图,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5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
三、征收主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本溪市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部门:本溪市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实施时间: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七、签约期限:自溪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征收补偿:按照《本溪市溪湖区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5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溪政发〔2024〕28号)进行补偿。
九、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5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