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4-00599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主题分类: | 征收与补偿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本溪市溪湖区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溪政发〔2024〕27号),决定对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目的:根据本溪市溪湖区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周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 、征收范围:根据本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7年11月规划图,本次征收范围为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
三 、征收主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四 、征收部门:本溪市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五、征收实施部门:本溪市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实施时间: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七、签约期限:自溪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八、征收补偿:按照《本溪市溪湖区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溪政发〔2024〕27号)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 一、征收现场办公地址:东风街道办事处复兴社区。 征收现场办公电话:024-43580955
特此公告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