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5-00160 发布机构: 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信息名称: 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2025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25-01-27 成文日期: 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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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2025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5-01-27 09:13:51 【字体:

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概况

第三部分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部门预算批复公开表

第一部分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财发〔202036)、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财务核算部负责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单位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区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四)落实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实施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限管理政策,指导街道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街道)以上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区)、乡(镇、街道)两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农村建筑物门(楼)牌编码标准地址确认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区孤儿收养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

(八)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全区社会工作发展,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维护稳定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与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

第三部分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30.31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30.31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30.3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30.3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8.10万元,公用经费2.21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

2025年预算收支比2024增加1.52万元,增加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预算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5年预算比2024年减少0.3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比2024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下降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4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4年增加/减少/持平0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减少/持平0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比2024年增加/减少/持平0万元。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4

2025

合计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0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0

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0

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共有车辆0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台。其他国有资产情况0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溪湖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婚姻登记处)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共0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0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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