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4-00343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14”一般冒顶 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主题分类: | 依法行政 |
发布日期: | 2024-07-23 | 成文日期: | 2024-07-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14”一般冒顶 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14”一般冒顶 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6月14日7时35分,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116m南部脉外运输巷道发生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4年6月12日,本溪市溪湖区应急局组成本溪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14”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14”一般冒顶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溪湖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组织成立了“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14”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事故现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论证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组成员
组 长:溪湖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杨 X
副组长: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X鑫
组 员:溪湖区应急管理局队长 白X斌
溪湖区纪委监委科员 刘X丹
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 王 X
溪湖区总工会科员 邹X义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 王X海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 张X铭
专家组成员:
组 长:沈阳奥思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刘X岩
成 员:沈阳奥思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孙X江
沈阳奥思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齐X伦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事故进行结案、归档。2023年8月10日在政府网站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3个事故责任单位、6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宋X峰,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护工。对顶板岩石节理及破碎存在冒落隐患重视不够,在锚杆支护作业中发现顶板存在浮石有顶板冒落隐患,仅做简单的处理,仍在顶板冒落危险区域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宋X峰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5人)
(1)汪X东,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安全检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公司顶板管理制度要求执行,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9.61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12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8月3日汪X东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3660。
(2)高X贵,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本溪矿业项目施工负责人。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10.62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13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8月3日高X贵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3678。
(3)朱X印,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对所属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17,16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14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8月3日朱武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3686。
(4)张X华,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15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8月3日张X华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3694。
(5)赵X,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长。作为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15,8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16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8月3日赵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3715。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承包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现场检撬作业顶帮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对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伍万圆(¥6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10号)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8月3日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3643。
(2)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于企业顶板分级管控制度落实不到位,要求不严格,缺乏对施工单位有效监督检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圆(¥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11号)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8月3日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3651。
(3)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吸取上两次教训不深刻,安全监管中招法不实,措施不硬,建议区局向区委、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2023年7月28日,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向溪湖区区政府作出检讨。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不能为了要产量、赶进度而忽视了安全生产,要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决不能降低安全标准。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采掘作业面的现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顶板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
落实情况: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顶板管理制度,顶板管理分级,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一是我公司采购了3台掘进台车、3台撬毛台车和1台锚杆台车,在掘进、撬毛和支护作业时,全面采用机械化。
二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聘请本溪县应急事务中心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王作义老师对职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此次教育共分5个批次进行,从2023年11月7日开始,至2023年11月11日结束,
三是严格了顶板分级管理,对井下不同位置、不同情况的顶板按照风险程度划分了不同的等级,并定期检查,当顶板发生状态变化时,重新评估顶板风险并对其升级或降级处理。
四是积极寻求与第三方公司的合作,在2023年8月与沈阳奥思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生产安全技术服务指导合同》,聘请其为我公司进行安全技术服务指导。合同签订后,沈阳奥思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多次派专家对我公司梨树沟铁矿进行现场和内业资料的技术指导,并提出了诸多整改意见,帮助我公司解决了一系列现场问题,并规范了内业资料的管理。
五是进行矿山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向安全文化示范化矿山努力,同时与沈阳奥思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技术指导服务合同》,沈阳奥思特安全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工作方案并积极推进。
(二)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增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落实企业顶板管理制度,实施顶板分级管理不能流于形式,必须对井下不同位置、不同情况的顶板按照风险程度划分不同的等级。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要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遇到地质构造破碎带、断层、节理发育等特殊情况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确需在此区域作业的要采取移动式特殊保护。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落实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三级安全教育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
一是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强了安全管理,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重新下发了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重新梳理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是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强了井下的顶板管理,按照顶板等级图定做并在现场悬挂了顶板管理公告牌,并根据实际情况做了支护设计,作业前均会对顶板进行确认,并严格填写《顶板确认单》。
三是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强了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教育培训资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均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教育培训。
四是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举行了多次安全警示教育,全体员工积极参与观看安全警示教育宣传片,并积极讨论生产安全相关问题,大大增强了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施工单位检查频次,要聘请安全服务机构或非煤矿山专家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同时,监督指导企业全面使用掘进、撬毛、支护等机械化作业,以机械替换人工作业,有效减少人在危险区域作业时间和频次,实现本质安全。
落实情况: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对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施工单位共计执法检查11次,提出整改问题隐患142条,其中接受各级监管部门检查5次,溪湖区聘请专家共计4次共计11人次,通过检查全面提高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采购了3台掘进台车、3台撬毛台车和1台锚杆台车,切实以机械替换人工作业,有效减少人在危险区域作业时间和频次,实现本质安全。
(四)按照“谁组织调查、谁开展警示”的原则,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落实情况: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制作警示教育片,于2023年底前制作完成,并在溪湖区全辖区内要求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学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安全排查力度,切实消除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14”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溪湖区政府批复的事故报告批复意见处理到位,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落实,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14”事故评估组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