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4-00029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火连寨地区“10·20” 车辆伤害事件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 依法行政 |
发布日期: | 2024-01-11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火连寨地区“10·20” 车辆伤害事件调查报告 |
本溪市火连寨地区“10·20” 车辆伤害事件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0日12时40分许,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山水水泥厂铁道口右侧的荒地里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由于事故发生地点临近火连寨地区综合管网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本溪市溪湖区委、区政府批准,10月23日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局溪湖分局治安大队、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组成本溪市火连寨地区综合管网工程-下穿铁路防护涵工程“10·20”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并邀请溪湖分局火连寨派出所参与事故调查询问。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阅相关资料、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对事故展开调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责任人情况
1.王XX,男,51岁,铲车司机,身份证号码:210503XXXXXXXX2714,联系电话:1384249XXXX,现住址:本溪市平山区南地福利街XX号楼X单元XXX。
2.童XX,男,50岁,铲车车主,身份证号码:210521XXXXXXXX4612,联系电话:1394247XXXX,现住址:本溪市明山区天华郦城X号楼X单元XX楼左门。
3.刘X,男,43岁,铲车雇佣方,身份证号码:210604XXXXXXXX1630,联系电话:1474057XXXX,现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XXX村。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0日,刘X雇佣童XX对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山水水泥厂铁道口右侧的荒地进行平整作业,童XX(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大型铲车到达作业地点后,雇佣司机王XX进行工作。12时40分许,王XX(无驾驶资格)驾驶铲车倒车过程中将正在荒地里干活的张XX碾轧,导致张XX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2时40分许发生车辆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周边居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交警报警电话。
13时19分,溪湖区应急局接溪湖交警大队电话告知发生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本溪市应急管理局、溪湖交警大队队、火连寨办事处等相关人员陆续到达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周边居民拨打120急救电话,不久后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急救医生现场认定张XX当场死亡。
溪湖交警大队对肇事铲车进行扣押,将肇事司机王XX拉送至医院抽血进行酒精测试。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对相关责任人(司机王XX、车主童XX、刘X)及本溪市火连寨地区综合管网工程-下穿铁路防护涵工程项目负责人徐X进行询问,并查看本溪市火连寨地区综合管网项目设计图纸。事故原因调查组认定:铲车司机王XX无驾驶铲车资格证作业,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地点周边环境观察不细致导致。
四、事故定性分析
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为刘X个人雇佣人员平整场地导致,相互之间均为口头协议。事故发生地点与本溪市火连寨地区综合管网工程无关。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五、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刘X雇佣无资质人员从事平整场地作业、童XX无证驾驶无证铲车、雇佣无证驾驶员作业、王XX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事实建议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本溪市火连寨地区综合管网工程-
下穿铁路防护涵工程“10·20”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