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4-00008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主题分类: | 依法行政 |
发布日期: | 2024-01-04 | 成文日期: | 2024-01-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
1.发包单位基本情况·····························(2)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2)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4)
4.相关合同签订情况·····························(5)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1.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
2.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6)
3.本溪香溢恒基置业有限公司··························(6)
4.本溪市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6)
(三)事故发生经过·································(6)
(四)事故现场情况·································(7)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7)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7)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7)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三、事故原因分析··································(8)
(一)直接原因分析·································(8)
(二)间接原因分析·································(8)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9)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9)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9)
五、事故防范措施·································(11)
2023年10月27日7时33分,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工人发现在溪湖区欧洲城香溢府A地块“生活秀带”项目7号楼西侧(渣土堆)发现人员被掩埋(后经确认人员死亡)。死者候XX(男,60岁,出生日期:1963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232332XXXXXXXXXXX2 ,户籍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双岔河乡XX村X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本溪市溪湖区委、区政府批准,10月27日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局溪湖分局治安大队、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10·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
按照市安委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本安委办督[2023]15号)要求,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阅相关资料、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对事故展开调查。经调查认定,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事故系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发包单位基本情况
本溪香溢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取得了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3MAC58K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X;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住所:本溪市溪湖区彩屯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号楼X单元X楼X号。
本溪香溢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取得了本溪市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21050320230630XXXX;勘察单位:本溪瑞信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连云港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本溪市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工期:489天。
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取得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MA0Y1B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康X;营业期限:2018年8月30日至2058年8月29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住所:本溪市平山区建平街XXX栋X单元XX号。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取得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MA0Y1BXXXX;证书编号:D32110XXXX;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9日。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取得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MA0Y1BXXXX;证书编号:D22110XXXX;资质类别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6年4月27日。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取得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18]012079;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1日。
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取得本溪市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4661238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仟零壹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XX;营业期限:2007年6月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土石方工程等;住所: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东沟巷XX栋。
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取得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4661238XXXX;证书编号:D22101XXXX;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1年5月25日。
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取得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09]004839-2/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4年2月19日。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本溪市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取得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119750XXXX;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XX;营业期限:2001年3月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等;住所: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XX号。
本溪市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取得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119750XXXX;证书编号E22100XXXX-4/2;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有效期至2024年7月16日。
4.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本溪香溢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签订《“香溢府”(A地段)一期土方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期限:2023年3月31日至所有合同内容履行完成结清工程款后。
本溪香溢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签订《“香溢府”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A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期限:2023年6月20日至2024年10月31日。
本溪香溢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与本溪市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签订《“香溢府”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限:2023年4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岗位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均通过考核。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无专人进行指挥作业。
2.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
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岗位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均通过考核。
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雇佣临时人员对接木方、起钉子等工作进行施工作业。
3.本溪香溢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健全。
4.本溪市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岗位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健全。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三)事故发生经过
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力工候春来在2023年10月26日上午正常进行施工作业,最后一次见到候XX时间为10月26日10时左右。
2023年10月27日7时40分,溪湖区欧洲城香溢府A地块“生活秀带”项目现场工人王XX在前往施工作业现场途中,在7号楼西侧(渣土堆)发现人员被掩埋,后经确认人员死亡,死者候XX(男,60岁,出生日期:1963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232332XXXXXXXX4212 ,户籍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XXX乡XX村X组)。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溪湖区欧洲城香溢府A地块“生活秀带”项目7号楼西侧(渣土堆)。死亡地点距离渣土坡顶部约20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0月27日7时30分工人王XX到达工地前往施工现场过程中发现死者,并将情况立即上报工头何XX。
7时33分,何XX电话通知项目部负责人高XX。
7时43分,高XX向安全部长赵X进行报告。
10时42分,拨打110报警电话。
10时59分,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候xx被发现时已经死亡。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对现场进行封锁,并将事故情况进行上报。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立即通知死者家属,通过与家属协商于2023年10月31日20时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均进行了逐级上报,并通知了相关部门(存在迟报行为),针对事故现场也安排人员进行警戒。综合分析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土作业过程中未发现边坡存在滚石和塌方的安全风险,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力工候xx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安全确认不到位盲目进入到危险区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临时雇用人员资格审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均不到位。现场无专人进行指挥排土作业。没有在排土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未及时将施工项目向属地住建部门进行报备。
2.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没能对施工区域危险因素及时进行辨识和安全确认,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意识不足。针对存在交叉作业现场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足。
3.本溪市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针对两家施工单位存在对外雇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缺陷、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给予纠正。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临时雇用人员资格审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均不到位。现场无专人进行指挥排土作业。排土周边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均没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对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肆拾万圆(¥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候XX,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力工。违规进入到危险区域,安全意识淡薄未及时发现事故区域上方排土作业存在滚石风险,是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候XX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黄XX,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指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10日,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康X,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4.车XX,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时限对事故情况进行上报,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马XX,本溪香溢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对两家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10日,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的行政处罚。
6.张XX,本溪市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针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两家施工单位存在对外雇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解决排土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10日,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的行政处罚。
7.谭X,本溪市溪湖区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日常针对香溢府建设项目进行了多次安全检查并在重要时间节点聘请了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指导,但是对事故发生地点检查存在疏忽,建议由本溪市溪湖区住建局按照本部门规定给予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本溪香溢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备案工作,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解决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二)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针对企业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严格落实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承包工程所有项目要进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自转包。
(三)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立即对本单位作业车辆及人员进行重新审查,严禁无手续、无驾驶资格人员进行操作,严格落实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施工作业现场要严格按照规定制度进行安全管理。
(四)本溪市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公司工作职责,重新对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