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2-00154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 (第11批) | 主题分类: | 政府采购 |
发布日期: | 2022-05-24 | 成文日期: | 2022-05-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溪湖区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 (第11批)
根据本溪市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及全民核酸检测要求,受溪湖区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委托,采购一次性病毒使用采样管物资。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文件要求,现将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本溪市溪湖区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采购
二、采购结果:沈阳骏琪科技有限公司
三、供货产品明细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1 | 一次性病毒使用采样管 | 支(20合一) | 6.5元 | 10000 | 65000元 |
2 | 一次性病毒使用采样管 | 支(20合一) | 6.5元 | 30000 | 195000元 |
合计: | 260000元 |
四、采购单位: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李华楠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5月19日
附件:采购合同二份
合同编码:2022-JQXS-0519
销售合同
甲方:沈阳骏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厂家 | 规格 | 单价(元) | 数量 | 总价 (元) | 备注 |
1 | 一次性使用 病毒采样管 | 健云(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20合一混采 12ml/支 25支/盒
| 6.5 | 10000 | 65000 | 非独立 |
合计 | 小写:65000元 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产品的销售,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质量要求
1. 甲方按协议约定提供试剂或耗材的质量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全面负责其质量和售后处理等问题。
二、 交(提)货地点、时间及付款方式
1、交货地点:按照乙方要求的地点。
2、交货时间:甲方接到乙方付款截图7个工作日内
3、货款付款方式:乙方收到货,开具发票后付款。
公司收款信息:公司名称:沈阳骏骐科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天合支行
账 号: 0330810102000006754
三、 责任分担
在目的地交货前发生的各种风险和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合理损耗及缺、损、质量下降等不能使用的问题由甲方负责调换或退货。
四、 违约责任
1、 如因耗材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由甲方负责赔偿。
2、 如发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及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诉至甲方当地法院。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上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各自履行应负责任。
甲方:沈阳骏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日期: 日期:
合同编码:2022-JQXS-0519
销售合同
甲方:沈阳骏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厂家 | 规格 | 单价(元) | 数量 | 总价 (元) | 备注 |
1 | 一次性使用 病毒采样管 | 健云(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20合一混采 12ml/支 25支/盒
| 6.5 | 30000 | 195000 | 非独立 |
合计 | 小写:195000.00元 大写:壹拾玖万伍仟 |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产品的销售,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质量要求
1. 甲方按协议约定提供试剂或耗材的质量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全面负责其质量和售后处理等问题。
二、 交(提)货地点、时间及付款方式
1、交货地点:按照乙方要求的地点。
2、交货时间:甲方接到乙方付款截图7个工作日内
3、货款付款方式:乙方收到货,开具发票后付款。
公司收款信息:公司名称:沈阳骏骐科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天合支行
账 号: 0330810102000006754
三、 责任分担
在目的地交货前发生的各种风险和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合理损耗及缺、损、质量下降等不能使用的问题由甲方负责调换或退货。
四、 违约责任
1、 如因耗材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由甲方负责赔偿。
2、 如发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及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诉至甲方当地法院。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上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各自履行应负责任。
甲方:沈阳骏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