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2-00131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溪湖区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第7批) 主题分类: 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 2022-05-13 成文日期: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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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溪湖区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第7批)

发布时间:2022-05-13 08:26:59 【字体:

根据丹东市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形势及全民核酸检测要求,受溪湖区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委托,采购采购橡胶外科手套、检查手套、75%乙醇消毒液、消毒凝胶、密封袋、测温仪等物资。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文件要求,现将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紧急采购防疫物资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本溪市溪湖区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采购

二、采购结果:辽宁新宗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三、供货产品明细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1

免洗手消毒凝胶

20.5元

1000

20500元

2

红外线测温仪

98元

50

4900元

3

橡胶外科手套(6.5号)

2.45元

990

2425.5元

4

橡胶外科手套(7.5号)

2.45元

3400

8330元

5

75%乙醇消毒液(500ML)

5元

1500

7500元

6

橡胶检查手套

1.35元

10000

13500元

7

密封袋(35*45)

0.4元

5000

2000元

8

密封袋(28*38)

0.3元

2000

600元


合计:

59755.5元

 

 

四、采购单位: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李华楠

 

 

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5月13日

 

附件:采购合同一份

甲方:本溪市溪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合同签订地:本溪市

乙方:辽宁新宗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购销合同:

一、供货产品

乙方作为甲方医用耗材的供应商,根据甲方需要负责供货,供货产品明细及价格见附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1

免洗手消毒凝胶

20.5元

1000

20500元

2

红外线测温仪

98元

50

4900元

3

橡胶外科手套(6.5号)

2.45元

990

2425.5元

4

橡胶外科手套(7.5号)

2.45元

3400

8330元

5

75%乙醇消毒液(500ML)

5元

1500

7500元

6

橡胶检查手套

1.35元

10000

13500元

7

密封袋(35*45)

0.4元

5000

2000元

8

密封袋(28*38)

0.3元

2000

600元


合计:

59755.5元

 

二、责任与义务

1、 货期约定,乙方保证货物按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2、 乙方保证依法经营,合同所订购产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相关行

业标准。所提供各种资质及文件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给我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有乙方承担。

3、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不得以低档产品替代,不得以翻新产品替换。

4、乙方负责货物的运送,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到达甲方。

5、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若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乙方应承担责任。

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该合同涉及的产品进行招标,本合同自行终止。

7、甲方有责任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已验收产品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

8、甲方有责任对产品质量、技术性能、技术参数进行监督检查。

三、交付与验收 

1、乙方物品到达后,立即验收。

验收时,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品发票、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单。出库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包装、数量、单价、金额、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经销商,并附产品检验报告单,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若产品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售后服务约定

1、 乙方供应产品的有效期不少于有效期的三分之二时间。

2、 乙方需提供周到服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五、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汇款。

乙方每月25日前给甲方开具当月销售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30天之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

六、不可抗力

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者延迟合同的履行。

七、监督、争议与纠纷处理

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2511日                             日期:202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