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1-00299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溪政办发〔2021〕16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采购管理,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本溪市溪湖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本溪市溪湖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指引>(2020年版)》财库〔2019〕6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1号)、《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溪湖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条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1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在“本溪市溪湖区政府网”发布政府采购公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到区财政备案。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后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依法委托代理机构,进入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代理采购的行为。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属于集采目录范围,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唯一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纳入集采目录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具备网上商城采购条件的,由采购人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采购人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最低数额,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九条 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采购人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再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以及与建设工程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残疾人就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一条 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期限、续签条件、续签方式等要素。
第十二条 严格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采购人根据政府集中釆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自行选择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应编尽编”原则,根据集采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在预算编制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溪湖区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