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19-00224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湖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7-17 | 成文日期: | 2019-07-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溪政办发〔2019〕25号 | |
关键词: |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湖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溪湖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溪湖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溪湖辖区内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应符合国家发改委专项政策支持方向,同时具备项目备案(可研审批)、土地、规划、环评、项目承诺书等申报要件且当年能确保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以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项目真实可靠,严禁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中央预算内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改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合理使用。发改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的核准及监管,同时对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项目拦标价的审定及工程竣工审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第三章 资金拨付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报备制度,根据项目进展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对于非政府投资类项目,需项目单位完成中央预算内资金公开招标工作,且自筹资金到位50%的,进场施工后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第六条 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发改部门项目监管责任人现场核查工程建设进度,确认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方向,经局内研究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七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开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事中审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及中央预算内资金正确使用。
第八条 完备项目建设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及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发改部门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区内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竣工后,需提供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及财政部门决算报告,由区、市两级分别对项目建设、报告等内容进行验收核查。
第六章 处罚问责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对资金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下达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转移、挪用、挤占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于违反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方向的项目单位,由发改部门下达整改意见,对违规使用的资金收回并暂停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拨付,在项目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给予拨付。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再次出现此类情况,收回中央预算内资金,不再给予拨付,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不配合发改、审计、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检查、违规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单位将纳入失信用户黑名单,三年内不给予申报国家各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溪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