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19-00224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湖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7-17 成文日期: 2019-07-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溪政办发〔2019〕25号
关键词: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湖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7 09:05:50 【字体: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溪湖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溪湖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溪湖辖区内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申报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应符合国家发改委专项政策支持方向,同时具备项目备案(可研审批)、土地、规划、环评、项目承诺书等申报要件且当年能确保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以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项目真实可靠,严禁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中央预算内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改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合理使用。发改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的核准及监管,同时对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项目拦标价的审定及工程竣工审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第三章  资金拨付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报备制度,根据项目进展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对于非政府投资类项目,需项目单位完成中央预算内资金公开招标工作,且自筹资金到位50%的,进场施工后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第六条 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发改部门项目监管责任人现场核查工程建设进度,确认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方向,经局内研究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七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开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事中审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及中央预算内资金正确使用。

第八条 完备项目建设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及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发改部门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区内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竣工后,需提供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及财政部门决算报告,由区、市两级分别对项目建设、报告等内容进行验收核查。

第六章  处罚问责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对资金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下达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转移、挪用、挤占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于违反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方向的项目单位,由发改部门下达整改意见,对违规使用的资金收回并暂停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拨付,在项目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给予拨付。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再次出现此类情况,收回中央预算内资金,不再给予拨付,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对不配合发改、审计、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检查、违规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单位将纳入失信用户黑名单,三年内不给予申报国家各类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溪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