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19-0096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湖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5-14 成文日期: 2019-05-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溪政办发〔2019〕19号
关键词: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湖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4 13:10:38 【字体: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溪湖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溪湖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聘请专家和引入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参照本溪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聘用与使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聘用辽宁省和本溪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专家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隐患排查、安全评估、安全咨询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主体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

第四条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为200万元,用于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逐年递增。

第五条 聘请专家和使用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家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及相关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

2.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3.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且有10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高级职称且有6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二级以上注册安全评价师;

 

4.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审)查、验收、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我区不再设置专家库,合理利用省市专家库资源。科学聘用专家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担负以下工作任务:

1.程序(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需要专家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技术支持的专项整治(检查)、执法等有关工作(活动);    

2.重要时节和重点时期的安全执法检查;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有专家意见或结论作为要件或支撑的有关安全许可审查(现场核查、验收)或其他评审活动;

5.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

6.安全条件确认等其他特殊情形需专家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

第八条 按照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方可使用专家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一般情况,不得随意聘请专家;专家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参与以上工作(活动)所做出的意见(结论)负责。

使用专家时,使用专家单位应在工作开展2日前填写《使用专家审批表》,实行报批制度(紧急情况除外,比如突发事故等)。

第九条 专家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费用支付标准:

(一)专家费用

1.专项整治、督查检查类。参与相关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检查和重要时节重点时期督导检查活动的,每人每天300元;

2.行政许可类。参与建设项目和项目延期换证安全许可审查(现场核查、验收)审查(现场核查、验收)活动的,每人每天500元;

3.核查类(非行政许可)。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核查等活动的,每人每天300元。参与复产复工现场验收活动的,每人每天500元;

4.事故救援及调查类。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活动的,每人每天500元;

5.其他类。参与修改区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活动,每人每天500元;

6.省级专家参与各类检查活动,每人每天800元。

(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费用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针对重点高危企业的系统检查费用不高于3000元每户次。配合开展专项整治不高于3000元每天。

第十条本办法由溪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邀请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工作申请单

                                                                                   年    月    日

拟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内容


拟邀请服务机构

(专家)


预计费用


申请科室主任


分管领导


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