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溪政法发[2017]1号 关于报送2017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2-16 成文日期: 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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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政法发[2017]1号 关于报送2017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6 15:14:1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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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从源头上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发(20171号)要求,现就上报2017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报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是检查对象。年度内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二是检查范围。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涉及企业行政执法检查的事项。三是检查方式。2017年度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将拟定的检查计划盖公章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区政府法制办。

二、检查计划报送要求

(一)检查计划的拟定要体现“双随机”要求。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

(二)检查内容要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并明确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事项。

(三)检查依据应当载明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检查时间应当明确到月份或季度,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一次。

(五)检查方式应当采取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年检的方式。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或检查计划未被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七)拟定的2017年涉企行政执法要于33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

联系人:解放

联系电话:45831200

电子邮箱:xhqfzb@163.com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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