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4-00597 发布机构: 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溪湖区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 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2-31 成文日期: 2024-12-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溪政发〔2024〕 27号
关键词:

本溪市溪湖区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 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4-12-31 10:45:55 【字体:

一、房屋征收目的

根据本溪市溪湖区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周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溪湖区人民政府拟对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进行征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

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

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7号);

5.《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37号);

三、房屋征收范围及封区时间

根据本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7年11月出具的规划图(规划图附后),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建筑用地范围线内国有土地上(剩余)房。户籍认定时间为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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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负责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是负责组织实施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的征收部门。

东风街道办事处是东风湖工业加工区G3地块国有土地上(剩余)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该区域内居民代表在本溪市住建局备案的8家评估机构中自行选定的本溪市华丰房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五、房屋征收的签约及搬迁期限

征收期限以实际公示为准,签约期限为自溪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搬迁期限为15日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新型货币化补偿)两种,被征收人任选其一。

选择产权调换的(新型货币化补偿),按照溪湖区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自主选择回迁房屋(明翠山庄、瑞鑫家园)。如无满意房源的,根据个人意愿,可按照政策规定改签货币补偿。

七、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该地区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平房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2800元/m2

2.征收有产权产籍房屋的补助(补贴)及奖励

(1)选择产权调换(新型货币化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

(2)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m2的签约奖励面积。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m2的,按照45m2给予补助。

(4)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地区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评估价格给予补助。

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是指设计审批用途或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的房屋,其补偿需符合以下条件: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并依法纳税2年以上,且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经营损失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5)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委托有资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按审核后的价格给予补偿。

(6)具备宅基地(证)的房屋,原则上不属于本征收范围,如签订承诺书自愿放弃宅基地(证)及附着物补偿,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3.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的有产权产籍房屋与征收人签约后自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

4.搬迁费、设施迁移费

搬迁费按1000元/户计发。被征收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每户总计给予500元补偿。

(二)有产权产籍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

征收有产权产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面积+签约奖励面积(8㎡的奖励面积)]×评估单价(2800元/㎡)+补贴金额(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不足45m2的,按照评估单价补贴到45m2)+临时安置费(6个月的租房费用)+搬迁费+设施迁移费。

(三)有产权产籍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新型货币化补偿)的计算方法

征收有产权产籍住宅房产权调换(新型货币化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面积+签约奖励面积(8㎡的奖励面积)]×评估单价(2800元/㎡)+补贴金额(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不足45m2的,按照评估单价补贴到45m2)+临时安置费(6个月的租房费用)+搬迁费+设施迁移费。

八、征收未经登记的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房屋1990年3月31日前建设,户籍在户籍认证时间前迁入的,房屋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居住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以按照建筑面积的80%参照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

1.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2.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或市政府同意以其他形式建设个人住宅的审批文件;

3.提供其他相关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批准文件;

4.影响城市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按照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房屋1990年3月31日前建设,房屋建筑檐高2.2米以上,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居住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以最接近该时间点的航拍图和测绘图为依据,可查证未登记建筑,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的,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资助。

(三)房屋1990年3月31日以后到户籍认证时间前建设的,符合基本居住条件,并提供原始手续的未经登记建筑,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资助。

(四)其它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未经登记建筑,给予200元/平方米资助。

(五)封区后抢建建筑,将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在公布封区后抢建的建筑,公示后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六)同一院落内的房屋(未经登记建筑与合法房屋在同一院落内),需同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九、回迁选房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与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对于超出的面积部分,被征收人自行与产权单位结算房屋面积差价款。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评估时间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

2.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公有房屋租赁证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征收按政府指导价租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到房屋产权单位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承租人不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的,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单位予以补偿,由房屋产权单位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配租公有住宅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中登记的为准;产权档案中未登记用途的,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实际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面积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鉴定,以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从事商业经营的房屋的认定

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不包含用于生产、办公、存储、堆放的非住宅房屋。

 (四)征收方案附加生效条件

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即签约期限内),如签约率达不到95%,则征收决定终止执行,本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废止。

十一、司法强制执行规定

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应按法律程序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裁定组织实施。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图解链接:http://www.xihu.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zcjd/126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