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4-00434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1-01 成文日期: 2024-11-04
废止日期: 文 号: 溪政办发〔2024〕11号
关键词:

本溪市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11-01 13:28:53 【字体: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建立健全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4〕62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2024〕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溪市溪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监管,强化节能减排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区政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领导。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由区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4〕62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2024〕20号)相衔接。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1.区专项指挥部组成

区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督查室、溪湖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溪湖公安分局、溪湖交警大队、开发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为区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区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专家委员会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委员会,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对策建议。

(二)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参照区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预警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 24小时及以上。

)预警发布

1.预警信息发布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区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区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要求

接到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预警发布主体、发布渠道等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操作。当预报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视为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报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已启动预警后,如预报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全区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时,区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区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区内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区内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等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区内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移动源管控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预警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2时前将本部门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终止7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报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六)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预案管理

(一)预案报备

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备。重点行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实施方案,应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备。

(二)预案宣传

区专项指挥部及成员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以及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三)预案培训

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确保监督执法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区专项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各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信息联络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七、附则

(一)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溪市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溪政办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二)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本溪市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名词解释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本溪市溪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督查室: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的力度。

区委宣传部: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区教育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全区执行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污染行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的实施;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制定全区错峰生产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溪湖公安分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全区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区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调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联动;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区住建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执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及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区卫健局: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全区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完成区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溪湖交警大队、开发区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辆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

各街道办事处: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大气污染源重点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附件2

 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解读图解:http://www.xihu.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zcjd/125410

文字解读:http://www.xihu.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wzjd/12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