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4-00165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溪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 成文日期: | 2024-04-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溪政发〔2024〕12号 | |
关键词: |
溪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19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本政发〔2024〕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根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公布我区文物名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区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实地文物调查阶段。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阶段。
四、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溪湖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同时,商调区教育局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区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将违法线索上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素质。积极组织、调集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区文物保护机构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力量作用,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伍,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https://xh.benxi.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zcjd/121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