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3-00295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7-10 成文日期: 2023-05-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溪政发〔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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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0 09:58:43 【字体:

各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5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本政发〔2023〕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结合全面振兴新突破任务,围绕“四大战略”,“五个本溪”建设目标,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努力推动溪湖振兴发展实现新突破。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六个年”活动,聚焦高质量发展,为打好我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溪湖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涉及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普查违法、违纪方面事项,由区纪委监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统计局共同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与数据共享等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组织和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商贸流通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区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资产企业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分别由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工会组织清查和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区总工会负责和协调。

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共同研究普查中存在重大问题,解决普查难点、问题,推动普查工作实施;按要求及时准确向区经普领导小组提供所需普查相关基础资料、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所辖和行业主管普查对象的宣传、动员、协调,保证相关单位全面参与普查,准确填报数据;按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指令完成相关工作。每月月底前各成员单位要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报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将按季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办和通报。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各类“网格员”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设立相应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组织好本单位普查,积极与属地普查机构开展工作对接。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资设备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进度和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和普查设备购置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保证普查经费的及时到位,对下级经费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各办事处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为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策激励,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依法组织开展普查工作,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普查环境,为经济普查工作提供坚强法制保障。

(三)确保数据质量。始终把数据质量作为经济普查的生命线,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普查机构对普查单位和普查数据进行比对确认。适时将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核查、抽查,经济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四)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搭建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行政记录共享机制。要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灵活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兴电子宣传平台作用,充分利用短视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宣传力量进行宣传。加强部门联动,发挥税务、市场监管、民政、商务等部门的宣传推动作用,共同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积极参与支持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抓好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建立多类型、多角度、多形式的普查成果应用体系,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时发布普查成果,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方面的进展,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利用普查资料分析研判全区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信息支撑作用。

附件:溪湖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溪湖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组成人员

组 长:杨 于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张才千 区政府办主任

范传峰 区统计局局长

成 员:张智宏 区监委委员

羊 洁 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委督查室主任

邓 嵩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贾 博 区委编办副主任

孙 辉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王瑞颖 区发改局副局长

杜春娥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 丹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郭崇峰 区民政局副局长

周 勇 区司法局副局长

苗永生 区财政局副局长

孟蕾蕾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申广鑫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林林 区商务局副局长

刘 强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白 鹤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于 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忠芳 区医保局副局长

邓 华 区税务局副局长

艾 青 区普查中心主任

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溪湖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各办事处和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区普查中心主任艾青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