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认定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 | 主题分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8-18 | 成文日期: | 2016-08-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认定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
【实施依据】 《关于加强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本人社发〔2010〕87号)。
【业务范围】 创业带头人指具有本市户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在本市境内自主创业,并吸纳一定数量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创业企业应是于2008年1月1日后创办,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创业企业应在本地区创业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本地区就业工作做出一定贡献;创业企业应与被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创业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且经营场地规模与带动人员数量相当,企业所带动人员应在3人以上(含3人)并实现稳定就业。
【必备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职工名册、工资手册、企业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工资支付凭证、申请登记前月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在职人员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经营情况报告书(包括创业项目投资主体、经营现状及发展规划,带动就业情况,上年实现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主要制约因素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报。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对申请人及其企业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将符合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报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
2、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创业带头人条件的,在“创业带头人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与材料一并报送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审核。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就业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材料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复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县(区)和群团组织(不经过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报送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进行走访、核实。
5、认定。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示复审合格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名单,发放创业带头人认定证书和牌匾。
6、上报。对被纳入我区扶持创业带头人范围的创业者,符合申报省级创业带头人条件的,将把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纳入省创业带头人重点扶持范围。
【责任部门】溪湖区就业局
【联系电话】45836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