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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居民身份证

作者: 来源:市公安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09-05 09:07:3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核发居民身份证

二、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

七、受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八、决定机构:公安派出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持本人户口本、学生证、居住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窗口申请办理分局或市局审核省厅制证发证

十四、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近三年内办理的身份证的本市居民,因丢失、损坏可以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受理。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60至9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至17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征制证工本费;到期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0元;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40元。收费依据《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通字〔2003〕82号)。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本溪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电话02442833155

十九、办公地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