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明确溪湖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本溪市溪湖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溪市溪湖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项目地址: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下石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陵园前方形广场1120㎡(1.68亩)部分及上山楼梯、甬道、园区周围外拓展15米内为陵园保护范围。
二、根据《烈士褒扬条例》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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