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溪湖区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区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溪湖区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打造全区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无执法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
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溪湖区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凡无执法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检查,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二、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三、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除采用传统的现场检查外,鼓励采用大数据、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检查,尽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积极开展探索“综合查一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合理选择辅导建议、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方法,实施“服务型”执法检查。
附件:溪湖区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溪湖区司法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