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2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3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4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1.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5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7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6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8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7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8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1.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9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2.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10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11 | 行政许可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16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十二、省农委(3项) (一)下放2项 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12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1.初次申领驾驶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发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13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2.换领驾驶证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发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14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15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2.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16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17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18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19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20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21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5.屠宰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22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23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2.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24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1.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25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2.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26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3.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27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4.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28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5.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29 | 行政许可 |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30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1.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本政发〔2015〕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31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2.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本政发〔2015〕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32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3.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本政发〔2015〕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33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1.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34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2.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35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3.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省属水库除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36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其他渔业船员证书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5月23日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本政发〔2015〕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37 | 行政许可 | 农药广告审查 | 1.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 “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0〕5号)下放至县区。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38 | 行政许可 | 农药广告审查 | 2.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 “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0〕5号)下放至县区。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39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1.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40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2.渔业船舶国籍注销(中止)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6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41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3.渔业船舶国籍变更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7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42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4.渔业船舶国籍换发(补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43 | 行政许可 |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1.普通兽药《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第五条 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下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44 | 行政许可 |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2.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部门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号) 第五条 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下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4号)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45 | 行政许可 |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政办发[1993]56号文件发布,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修订) 第十条 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果树种苗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取得《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由果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10-20%的罚款。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46 | 行政许可 |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2.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政办发[1993]56号文件发布,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3号令修订) 第十条 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果树种苗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取得《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由果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10-20%的罚款。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47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其它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48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49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1.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50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2.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换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7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51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52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2、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53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3、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54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委发〔2014〕8号)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阶段: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组织及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明山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打印许可证书并送达,依法公开。 5.事后监督:加强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5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56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 ||
57 | 行政确认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组织责任: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1)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2)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3)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4)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3.送达责任:将《现场鉴定书》送达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8 | 行政确认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报案内容。(2)现场报案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现场报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录报案内容,并在3日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3)经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查事故不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2.审查责任:在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4)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采信。 3.认定责任:(1)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做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员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2)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做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3)农机事故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当出具农机事故证明,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 ||
59 | 行政确认 |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组织实施审核,审核通过的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
60 | 行政确认 |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组织实施审核,审核通过的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
61 | 行政确认 |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一条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2年7月17日发布) 第十条 植检机构对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组织实施审核,审核通过的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
62 | 行政奖励 |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63 | 行政奖励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第二款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64 | 行政奖励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65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牌证核发责任:(1)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检验岗、考试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2)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 ||
66 | 行政征收 | 渔港费收 | 【规范性文件】《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 第三章 机动捕捞渔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征收船舶港务费0.10元;非机动捕捞船舶和渔业辅助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按船舶净吨(无净吨的按载重吨,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吨征收船舶港务费0.15元。 第四章 第九条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超过24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按以下标准加收停泊费。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复核与告知阶段责任:复核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批复文件;告知缴款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账户信息。 2.初审与核定阶段责任:复核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要求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送达阶段责任: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面或邮寄送达缴款人,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7 | 行政征收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复核与告知阶段责任:复核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批复文件;告知缴款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账户信息。 2.初审与核定阶段责任:复核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要求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送达阶段责任: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面或邮寄送达缴款人,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 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成立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阶段)验收会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印发竣工(阶段)验收鉴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9 | 其他行政权力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成立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阶段)验收会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印发竣工(阶段)验收鉴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0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成立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阶段)验收会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印发竣工(阶段)验收鉴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1 | 其他行政权力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成立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阶段)验收会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印发竣工(阶段)验收鉴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2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本溪市溪湖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成立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阶段)验收会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印发竣工(阶段)验收鉴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