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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溪湖区水利局关于公布 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区级事业单位执法主体予以公告。

执法主体单位:本溪市溪湖区水利局

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河西街道柳西巷10号

电话:024-43220688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