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溪市水务局行政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溪湖区水利局负责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一般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由2人承办,1人主办,1人协办。可根据案件情况委托一至二名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局水利行政执法队在收到案审法院《传票》后,应当按照《传票》指定时间、地点按时到达参与庭审。
五、局水利行政执法队在收到案审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后,应当第一时间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确定具体出庭应诉负责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
六、局水利行政执法队在收到案审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据清单、证据材料提交给案审法院。且证据清单中应当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说明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在证据清单上注明提交日期、提交人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若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应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或本单位公章。
七、局水利行政执法队在开庭前准备好案涉代理词,根据庭审具体情况,需要补充或变更代理词的,必须于庭审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或变更后的代理词提交到案审法院。
八、局水利行政执法队应当在收到案审法院审理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案涉诉讼案件进行归档处理,便于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