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溪湖区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2024年溪湖区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和组织专家评审的,依法依规开展踏勘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0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实行备案制度。第28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 市商务局终审 | |
3 | 行政检查 | 对洗染业行业的监督检查 |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2007年5月11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4 | 行政检查 | 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督检查 |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9号,2004年11月8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5 | 行政检查 | 对零售商供应商的监督检查 |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检查 | 【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2006年10月12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
6 | 行政检查 | 2.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
7 | 行政检查 | 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7号,2012年6月9日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8 | 行政检查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 |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20日发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
9 | 行政检查 | 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各市商业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包括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本政发〔2010〕25号) 《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函》(本商发〔2017〕8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试行意见》本政发[2010]25号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决定责任: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 市商务局终审 | |
10 | 行政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
11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2 | 行政检查 |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发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规定,“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待省级出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后,适时调整。 | |
13 | 行政检查 | 对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待省级出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后,适时调整。 | |
14 | 行政检查 | 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5 | 行政检查 | 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6 | 行政检查 | 对单用途预付卡企业监督检查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7 | 行政检查 | 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 第8号)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处罚 | 1.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处罚 | 【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2004年4月8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9 | 行政处罚 | 2.对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溪市溪湖区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或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