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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学校营养配餐工作的通知

来源:溪湖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 【字体:

溪教字〔202378                  签发人:刘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学校营养配餐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小学:

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全市配餐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做好秋季学校配餐工作的通知》、《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我区各校配餐管理工作,加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配餐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决杜绝营养配餐与学校无关的思想,充分认识学校在营养配餐工作中的管理、监督职责与作用,发挥领导小组作用,服务好家长及学生。

二、家校共建,及时反馈。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密切联系家长,及时与配餐企业沟通反馈意见,提高配餐质量,保证学生饮食安全。

三、完善档案,强化监管。按照此文件要求,加强营养配餐档案规范管理。各校要完善领导小组(明确岗位人员职责),签订营养配餐招投标合同,认真填写营养配餐接餐记录、陪餐记录、意见反馈、意见汇总、学生用餐记录,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四、具体要求:

1.完善组织机构。学校要成立配餐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是学校配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由分管校长、主任、专职人员、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配餐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自应履行的职责。

2.通过招投标选择配餐企业。各校根据市监局提供的《本溪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名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餐企业。

3.签订合同。中标配餐企业与学校要签订供餐服务合同,必须明确商品的质量、餐量、价格、食品安全、营养健康、保险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情形。如出现食品安全、服务质量、餐品质量等问题,招标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配餐企业承担。各校与配餐企业、家长委员会、溪湖区教育局各留一份存档。

4.完善引进及退出机制。各校在建立健全接餐陪餐、意见反馈等相关营养配餐工作制度基础上,建立引进及退出机制,制定学校营养配餐工作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学校要制定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职责,每餐均应当有学校领导、中层干部、部分班主任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意见反馈,认真填写《学生用餐记录台账》。

5.做好配餐满意度测评。组织师生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卫生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及时提供给配餐企业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6.建立健全配餐工作应急处置办法。学校要建立营养配餐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群体性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时,第一时间上报区教育局校园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市场监督管理局。

7.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实地查看等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在营养配餐工作中参与配餐企业分红、获取职工福利、索取回扣等行为。

8.做好公示公开。各校要充分利用公示栏、校园网站、微信平台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配餐企业名称、合同、收费标准、食谱、日配餐情况等信息,接受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需在醒目位置设立公开投诉监督电话:43170312

五、追责问责:

各校在营养配餐工作中没有按照市、区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造成食物中毒等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

 

                                          溪湖区教育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