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卫生健康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张清单”
根据省司法局及市司法局相关工作要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现制定本单位“一基准四清单”
附件:1、溪湖区卫健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
2、溪湖区卫健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26日
附件1
溪湖区卫健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一下”均含本数。
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可以对其处以低于《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10%。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附件2
溪湖区卫健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卫生 健康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2 | 卫生 健康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3 | 卫生 健康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4 | 卫生 健康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5 | 卫生 健康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6 | 卫生 健康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改正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7 | 卫生 健康 | 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免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加大监管力度。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8 | 卫生健康 | 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免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加大监管力度。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9 | 卫生 健康 |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的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免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加大监管力度。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0 | 卫生 健康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处罚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免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加大监管力度。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1 | 卫生 健康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处罚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未造成危卫生健康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免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加大监管力度。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 涉及医疗废物暂存的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区卫生健康局 | |
2 | 对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封存。 |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区卫生健康局 |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相对人(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
2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
3 |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
4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