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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基本概况: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核定编制35人。

二、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2.行政法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广告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3.地方性法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

三、主要职责: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依法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及一般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有型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公平竟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竟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宏观质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的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査制度和隐患排査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的质量检查和依法查处,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依法查处。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执行国家计量制度,规范计量行为;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促进和服务工作。贯彻执行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授权负责相关申请管理等工作。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领导岗位职责:

1.主要领导岗位职责:一是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二是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并落实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2.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岗位职责:

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流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竟争以及打传规直工作、市场局经检大队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化妆品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信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配套制度:

1. 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通过案卷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案件回访、设立公众意见箱等方式进行。

 

2.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  (1)加强事前公开。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通过办公场所、互联网媒体等载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依据、运行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区委、区政府、区法制办要求要在政府网站主动公布上述执法信息和清单。
‎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携带并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  (3)推动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布行政执法决定,结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要求,向信用黑龙江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上级通知、文件关于事后公示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3.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我局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  (1)规范文字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制作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行政强制、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  (3)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文字记录,继续推行音像记录。

4.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我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1)落实审核主体。

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我局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  (2)确定审核范围。

一是法制审核的范围。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①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②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③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④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是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

一是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①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②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⑤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⑦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上述情况的有关材料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二是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

一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流程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执法监督规定执行。

二是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三是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是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1)领导班子定期研究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2)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自学法律法规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并做好笔记和学法记录。

(3)领导干部按时参加党组织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带头遵守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6.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裁量权办法

一是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是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5.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7.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局各科室、所、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各科室、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四条  局各科室、所工作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或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四)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六)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人员)承担。对各科室、所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上报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责令辞去职务;

(六)免职;

(七)辞退;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种类。

前款规定的各项种类,适用于对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种类,适用于对各科室、所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责任人员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上报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或者不再适合继续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并可以同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任一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局各科室、所有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同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五)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执法案件、事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减少损失扩大或者挽回不利影响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过错责任。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符合有关容错免责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因素,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局各科室、所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决定对责任人员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免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征求上一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追究局各科、室、队、所、直属各单位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给予处分。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追究各科室、所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由局人事科进行调查并报局党委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局人事科根据调查需要,可以向局各科室、所及其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调取材料和询问了解情况。

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不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局人事科应当撤销立案,并告知被调查单位、人员及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

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局人事科应当将调查情况及拟追究过错责任的依据告知被调查单位、人员,并充分听取被调查单位、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经调查认为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经调查及认定,决定对被调查单位、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载明调查认定的事实、责任追究种类及依据、决定机关、生效时间、责任人员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权利等基本事项,送达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各科室、所责任人员,并对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的有关单位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六条  责任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不服处分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当对责任人员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