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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溪湖区发展和改革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或者方式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发展改革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我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我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示我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行政执法依据。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我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权限;

(五)执法程序。公示我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公示;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等途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具有相应执法权限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汇总,报政策法规科审核,由办公室统一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及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文书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信息。

第十条 我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相对人、申请材料、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律法规依据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或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门户网站平台。我门户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后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探索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媒介,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三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执法科室全面、准确梳理我委行政执法事项,形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后公示;

(二)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执法科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我《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予以公示;

(三)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执法科室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公示;

(四)我行政执法人员清单,由政策法规科审核并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因新颁布、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由相关执法科室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我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内部审核。行政执法行为结束后,执法科室应将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报政策法规科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通过不得发布。

(二)公开时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由执法科室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执法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科室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错误更正机制。公示后发现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执法科室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并据此申请更正的,执法科室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内工作考核的重要标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溪湖区发展和改革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