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溪湖区卫生健康局全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 被处罚人 (单位) | 卷宗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理结果 | 处罚日期 | 案件来源 |
1 | 溪湖区孙颖西医内科诊所 | 21001 | 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罚款人民币 叁仟元整(3000.00) | 2021年1月8日 | 上级交办 |
2 | 晓君美发店 | 21002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罚款人民币 叁仟元整(3000.00) | 2021年3月24日 | 社会举报 |
3 | 溪湖苗喜香西医内科诊所 | 21003 | 使用未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从事护理活动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 2021年4月30日 | 社会举报 |
4 | 执业医师苗喜香 | 21004 | 医师未亲自诊查书写病历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 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 2021年4月30日 | 社会举报 |
5 | 晓明美发店 | 21005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八条 | 罚款人民币 肆仟元整(4000.00) | 2021年6月24日 | 社会举报 |
6 | 溪湖苗喜香西医内科诊所 | 21006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人民币 叁仟元整(3000.00) | 2021年7月26日 | 社会举报 |
7 | 本溪市溪湖新兴石材加工厂 | 21007 | 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款 | 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 2021年9月15日 | 日常监督 |
8 | 高太新 | 21008 | 无医疗机构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罚款人民币 伍仟元整(5000.00) | 2021年11月25日 | 社会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