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2-00336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溪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 2022-11-24 成文日期: 2022-11-24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溪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4 15:53:36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按照本溪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向乡镇(街道)赋权的通知》(本职转办〔2022〕8号)要求,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赋予各街道政务服务事项11项,其中行政确认事项4项、行政给付事项5项、公共服务事项2项,涉及人社、民政、卫健、发改等行业领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街道做好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①按照行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的要求,完善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做好承接事项的硬件准备。②对承接的行政职权,要认真做好衔接,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指导培训,确保承接落实到位。③对新增的行政职权,要优化办事流程,及时在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中进行事项认领,完善办事指南,确保办事指南精准度,并公开办理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权力运行简洁高效。④各街道要积极与区级部门对接,确保能够及时熟练掌握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流程,使下放权力"接得住""办得好"。
        附件∶《本溪市溪湖区首批赋予街道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一批11项)》

 

本溪市溪湖区首批赋予街道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一批11项)

序号

领域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赋权
方式

实施权限

事前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承接主体

主项

办理项

街道


一、行政确认(4项)

1

民政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定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对象范围。特困人员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乡镇:下放
街道: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承担受理、初审职能,县级民政部门承担审核确认职能。

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2

民政

行政确认

低收入家庭认定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乡镇:下放
街道: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承担受理、初审职能,县级民政部门承担审核确认职能。

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3

民政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要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委托下放

委托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给付资金。

关于印发《本溪市临时救助操作办法》的通知(本民发〔2021〕41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确认、救助金给付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象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临时救助对象确认、救助金给付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栏、网络平台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4

民政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乡镇:下放
街道: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承担受理、初审职能,县级民政部门承担审核确认职能。

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行政给付(5项)

5

民政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前款所称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一定幅度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的具体申办程序,由省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自审批之日起按月发放。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乡镇:下放
街道: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承担受理、初审职能,县级民政部门承担审核确认职能。

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6

民政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突发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就学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并超出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
(二)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时,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和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4号)
二、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作为一项兜底线的救助制度安排,其对象范围应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临时救助对象分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应主要包括;已经是低保家庭,又遇特殊困难的;一般家庭,因大病或突发意外,造成一个时期家庭支出陡增,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事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生活贫困,无以为继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范围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对象类型,制定具体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委托下放

委托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给付资金。

关于印发《本溪市临时救助操作办法》的通知(本民发〔2021〕41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确认、救助金给付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象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临时救助对象确认、救助金给付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栏、网络平台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7

民政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乡镇:下放
街道: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承担受理、初审职能,县级民政部门承担审核确认职能。

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8

民政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乡镇:下放
街道: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承担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职能,县级民政部门承担核定、审批职能。

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9

卫健

行政给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乡镇:下放
街道: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承担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执行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

三、公共服务(2项)

10

发展和改革

公共服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
(十六)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35号)
五、加强教育宣传,建立社会化防范体系
(二)日常宣传与专项宣传相结合。各地区要在省宣传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宣传方案。加大日常宣传力度,宣传教育活动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干揭发。
八、夯实基础,强化防范和处置工作保障
(一)进一步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体系,加强领导小组建设,保证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

乡镇:下放
街道: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承担的职能: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
县级部门承担的职能: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体系,加强领导小组建设,定期组织培训。

 

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公共服务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22年1月7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乡镇:下放
街道:委托下放

乡镇(街道)承担的职能:仅针对非农户口,社区受理,乡镇(街道)一级审核。
县级部门承担的职能:县人力资源中心二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