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1-00104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文字解读|《溪湖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成文日期: | 2021-03-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文字解读|《溪湖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利部于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并印发《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同年8月,辽宁省水利厅印发《辽宁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辽水资﹝2017﹞212号),推动我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根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等节水工作的函》(辽水资函﹝2020﹞219号),2021年全省开展35个县(市、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本溪市溪湖区位列其中。
二、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总结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是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的重要举措,对加快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粗放用水方式向高效用水方式转变,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节约保护水资源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可以全面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增强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三、组织实施
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开展县(市、区)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等工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等工作,非市辖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实施方案内容
溪湖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按照《辽宁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辽水资﹝2017﹞212号)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等节水工作的函》(辽水资函﹝2020﹞219号)及国家、省市相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溪湖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1年8月底,水资源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用水方式切实转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幅提高,公众节水意识显著增强,达到水利部《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考核要求。
2021年8月底前完成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和县级自评工作;9月底前完成市级技术评估工作;10月底前完成省级现场验收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对照相关指标,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推进各行业节水
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积极推进农业节水
积极推进工业节水
积极推进城镇生活节水
积极创建节水型公共机构
促进再生水利用
2、深入落实各项节水制度
3、规范达标考核评估
4、强化科技创新引领
5、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6、创新政策支持方式
(三)保障措施
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成员为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领导全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担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据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落实责任。
领导小组适时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未达到标准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文件链接:http://www.xihu.gov.cn/publicity/zdxxgz/lzyj/zfwj/9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