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5-00831 发布机构: 火连寨街道办事处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本溪市鑫石矿业公司采矿整合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主题分类: 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 2025-11-14 成文日期: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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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本溪市鑫石矿业公司采矿整合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2025-11-14 15:36:50 【字体:

一、出台背景

根据溪湖区火连寨街道办事处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确保本溪市鑫石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整合扩界项目顺利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18〕38号);

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6号);

5.《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本溪市政府令第149号)。

三、征收范围

征收溪湖区火连寨街道办事处火连寨村、下堡村、高程寨村、响山子村部分土地,需使用本溪市明山林场部分土地,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原则;

3.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统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立项文件

1.位置: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办事处火连寨村、下堡村、高程寨村和响山子村。

2.地类、面积:1.8752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无耕地)0.7628公顷,建设用地0.7072公顷。国有土地面积0.4052公顷,其中:农用地(无耕地)0.4052公顷。本项目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用途:采矿用地。

4.立项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本溪市鑫石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整合扩界项目核准的批复》(辽发改工业〔2023〕597号)

六、征地征收的签约及搬迁期限

征收期限以实际公示为准,签约期限为自溪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

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搬迁期限为15日内。

七、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发〔2023〕6号)执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8.5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未利用地按6.8万元/亩。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分别确定补偿标准,本标准未含的附着物参照其他行业标准执行;林木等作物补偿标准,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经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确认签字盖章后予以补偿,并由征收人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八、失地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一)征地补偿费安置

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比例,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如有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社会保障安置

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符合《关于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社会保障安置。

九、其他事项

1.该项目的征收主体为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溪湖分局,实施主体为溪湖区火连寨街道办事处。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工作。

3.火连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禁止侵占、挪用此项费用。

4.征地补偿费自辽宁省批复下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5.本方案由区林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溪湖分局、火连寨街道办事处负责法律条文解释。

十、司法强制执行规定

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应按法律程序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裁定组织实施。

十一、法律责任

1.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文件解读单位: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街道办事处

解读人:何忠旭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455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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