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3-00459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文字解读|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溪湖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文字解读|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溪湖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出台背景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部署,统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等情况,按照区有关单位的确认意见,形成《本溪市溪湖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
1. 凡未纳入《本溪市溪湖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2. 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本溪市溪湖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3. 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4. 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1.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
2.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3. 推进信用监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 严格查处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
文件解读单位: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于东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43139733
文件链接:http://www.xihu.gov.cn/publicity/zdxxgz/lzyj/zfwj/11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