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19-00424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本溪市地板厂年产 100 万㎡石塑地板生产线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主题分类: 批准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19-12-10 成文日期: 2019-12-10
废止日期: 文 号: 溪环建字[2019]014号
关键词:

关于本溪市地板厂年产 100 万㎡石塑地板生产线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12-10 14:26:23 【字体:

溪环建字[2019]014号


本溪市地板厂:

你单位报送的《本溪市地板厂年产 100 万㎡石塑地板生产线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的《报告表》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适宜,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位于本溪市溪湖区东风湖钢铁深加工产业园区,本溪市地板厂院内。拟将现有库房改为生产厂房,新增 SPC、SWPC 石塑地板生产线及相应生产设备,本次新增生产线设计产量100万 ㎡/a。项目总投资为4900万元,环保投资为6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22%。

项目经溪湖区发展改革局备案(溪发改备【2018】54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从环保的角度,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工程的地点、建设内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三、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间要严格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

2、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就近利用施工场地附近已有的生活设施,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机械的大型机修,防止废油污染地表水。

3、混料开槽、布袋卸料、磨粉工序各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5“适用的合成树脂 类型”中的“所有合成树脂”有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4、挤塑、贴膜、涂漆等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由 15m 排气筒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中的“所有合成树脂”有组织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5、原有生物质锅炉,TSP、SO2、 NOx 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6、风机等生产设备安装在封闭车间内,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消声减振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7、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员工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进入城市下水管网。

8、项目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废 UV 油漆桶、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9、加强厂区及厂界周围的环境绿化,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0、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后,如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在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如出现群众因环境问题信访投诉,你单位要配合当地政府予以妥善解决。

五、本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管由溪湖区环境监察局负责。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