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龙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聚乙烯粉末和环氧粉末以及金属液态传感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主题分类: | 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成文日期: | 2018-11-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龙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聚乙烯粉末和环氧粉末以及金属液态传感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溪环建字[2018]030号
本溪龙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龙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聚乙烯粉末和环氧粉末以及金属液态传感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报告表》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适宜,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复兴路,项目占地面积15000㎡,维修改造两座2000㎡旧厂房,做为聚乙烯粉末车间及环氧粉末车间。并利用厂区现有的主楼和2栋副楼进行办公和生产。年产聚乙烯粉末2640t,环氧粉末2000t,年组装金属液态传感器10万支。项目总投资额为3000万元,其中项目环保投资为19万元,占总投资的0.63%。
该项目为原有生产厂房,不新增土地,项目周围无敏感保护目标,项目于2018年4月26日经本溪市溪湖区发展改革局(溪发改备[2018]24号)予以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从环保的角度,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工程的地点、建设内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三、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间要严格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得出现建筑施工噪声、扬尘等环境上访事件。
2、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就近利用施工场地附近已有的生活设施,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机械的大型机修,防止废油污染地表水。
3、聚乙烯粉末生产产生的研磨粉尘,采用密闭的管道进行收集(收集效率可达到100%),设备自带除尘器(除尘效率99.9%),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
4、环氧树脂粉末生产产生的研磨粉尘,采用密闭的管道进行收集(收集效率可达到100%),设备自带除尘器(除尘效率99.9%),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
5、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地面清洗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的污水符合《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限值要求,通过郑家河排水管网排入本溪市科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6、拌料机、塑料挤出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通过选择低噪声、低振动设备;采用弹性支承或弹性连接以及动力消振装置;大型设备基底加设减振器、减振垫等设施,采取以上措施并经过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7、本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不合格产品、废包装袋、职工的生活垃圾等。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金属液态传感器不合格产品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废包装袋外售给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统一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排放场所
8、加强厂区及厂界周围的环境绿化,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9、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后,如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在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如出现群众因环境问题信访投诉,你公司要配合当地政府予以妥善解决。
五、本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本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由溪湖区环境监察局负责。
2018年11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