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市溪湖区连利型煤加工厂年产3000吨 生物液体燃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主题分类: | 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成文日期: | 2017-06-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本溪市溪湖区连利型煤加工厂年产3000吨 生物液体燃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2017年4月17日作出关于《本溪市溪湖区连利型煤加工厂年产3000吨生物液体燃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决定。现将作出批复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24-45830116
联系地址:本溪市溪湖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溪环建字[2017]02号
关于本溪市溪湖区连利型煤加工厂年产3000吨
生物液体燃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本溪市溪湖区连利型煤加工厂:
你厂报送的《本溪市溪湖区连利型煤加工厂年产3000吨生物液体燃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报告表》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适宜,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建设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位于本溪市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新兴村,东风湖钢铁深加工产业园区内,项目计划年生产3000吨生物液体燃料。该项目占地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其中绿化面积150平方米,项目设置生产车间1个。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占总投资的5%。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及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各项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工程的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三、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间主要为车间改造及生产设备安装,要严格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得出现建筑施工噪声、扬尘等环境上访事件;施工场区要采取设置围档,路面洒水等措施抑尘;高噪声设备必须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2、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就近利用施工场地附近已有的生活设施,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机械的大型机修,防止废油污染地表水。
3、本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合成生物液体燃料加工、储存及装卸过程中挥发出的非甲烷总烃以及原料动植物油产生的异味,在生产车间安装排风装置,非甲烷总烃气体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异味气体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标准要求。。
4、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家肥,不外排。
5、产生噪声的风机、水泵等设备密闭在厂房内,并采取相应减震、隔音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三类标准的要求,达标排放。
6、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英砂及废弃原料储罐等危险废物,集中收纳,设立危险废物暂存点和存储标识,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满足《危险废物存储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的标准要求。
7、按环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8、加强厂区及厂界周围的环境绿化,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9、项目试运行期间严格按环评要求使用原材料,并按工艺流程组织生产,如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文件。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出现群众因环境问题信访投诉,你厂要配合当地政府予以妥善解决。
五、本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厂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管由溪湖区环境监察局负责。
本溪市溪湖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