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本溪市林家污泥填埋场存量污泥 处置及封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主题分类: 批准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3-01-05 成文日期: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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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市林家污泥填埋场存量污泥 处置及封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1-05 09:55:09 【字体:

本环建字〔2023〕1号

关于《本溪市林家污泥填埋场存量污泥

处置及封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本溪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本溪市林家污泥填埋场存量污泥处置及封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结论及技术评估报告,经我局2022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溪市林家污泥填埋场存量污泥处置及封场项目位于本溪市溪湖区林家苗圃邱家沟。项目总投资9875.63万元,环保投资2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3%。本溪市林家污泥填埋场是本溪市污水处理配套污泥处置库,一期、二期两座污泥存储库存储污泥23.56万立方米,已达到满负荷。本项目对填埋场内存量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后进行生态修复封场,封场面积约为34000m2 。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采取工地周边设置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等降尘措施后,施工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限值标准要求;采取选用低能耗、无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柴油机)、优质燃油,施工车辆加装尾气净化装置等措施,减轻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尾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施工臭气采用可移动式的高压喷雾风炮除臭系统对填埋场进行除臭处理,污泥固化作业配置甲烷气体监测设备,消毒喷雾器、防毒面具。氨、硫化氢、臭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2.污泥固化产生的游离水,利用现有导排井收集后,经现有填埋场调节池,排入本溪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同时配置一套处理能力为200m3/d 的两级 DTRO 处理装置作为应急处理设施。

3.本工程不设取土场、弃土场,施工中采取选用噪声小的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晚施工等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泥原位固化后采取生态复绿封场措施,有效减少臭气排放,封场后共设置导气井50座,臭气通过导气井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封场期废水主要为垃圾渗滤液,封场后依托原有厂区内渗滤液调节池处理后,排入本溪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 /1627-2008)表2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四)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原位固化,利用原有污泥填埋场的防渗措施,一期填埋场、二期填埋场、调节池、渗滤液导排等埋地管线做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封场后采取工程防渗措施,减少雨水渗透,避免增加渗滤液。

(五)严格落实生态恢复措施。封场工程实施后,恢复填埋场及周边的生态环境景观,项目用地应由现状库区用地调整为市政绿地,对城市土地利用及其资源容量产生有利影响。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封场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验收,用地所有权单位应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制定地下水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体系,明确风险事故状态下应采取的封闭、截流等措施,严格做好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地下水污染事故对人、环境和财产的影响。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意见反馈电话:45830116           监督电话:45836730

                                   

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沈阳青澄生态环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