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19-00006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溪湖商贸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 主题分类: | 批准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12-09 | 成文日期: | 2019-02-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溪湖商贸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建设单位:本溪湖经济开发区
项目名称:溪湖商贸物流中心
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拟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报告表》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适宜,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位于本溪市溪湖区彩北街道办事处矿材社区,新建溪湖商贸物流中心。项目总占地面积30万㎡,新建标准化仓储中心15万㎡,电子商务平台6000㎡,及附属配套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本项目不设油库、气库,不进行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不设置车辆维修点。项目设置食堂1间,不设置宿舍和浴室。项目总投资为526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1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0.6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溪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8年6月16日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溪发改审字【2018】65号),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及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各项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工程的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三、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间要严格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得出现建筑施工噪声、扬尘等环境上访事件;施工沿线及施工场区要采取设置围档,路面洒水等措施抑尘;高噪声设备必须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路网及附属设施在建设过程中应合理设置原料堆场,合理规划进出工地的车流量,运输车辆出工地必须清理车轮,减少路面二次扬尘污染;应合理设置残土堆放场地,并采取防雨、抑尘措施;混凝土应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融化沥青。
2、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就近利用施工场地附近已有的生活设施,若确需在施工场地附近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场地内设置防渗化粪池;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场地内设置简易沉淀池用于处理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层清水循环使用,下层水及泥沙等沉淀物定期清理,运至固定排放场处置。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机械的大型机修,防止废油污染地表水。
3、管网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并按工程关键部位、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分步骤进行施工。减少地表裸露时间,从而减少水土流失,减小及避免工程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施工场地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项目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拆迁粉尘,在拆除过程中配备洒水设施,拆除区域实行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拆迁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其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确保不沿途散落;固体废弃物堆场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6、运营期食堂油烟采用一套油烟净化效率不低于75%的油烟净化设备净化,由高于楼顶的排气筒排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限值要求。
7、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由清污公司定期清掏处理,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标准要求。
8、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应在道路两侧按照乔灌结合的方式进行绿化,降低交通噪声对道路沿线的影响,车辆进出时禁止鸣笛,夜间严禁运输,加强车辆进出管理,确保交通能通畅和安静。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要求。
9、运营期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袋装后及时清运,由环卫部门和本溪本色公司统一无害化处理,日产日清。
10、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应在道路两侧按照乔灌结合的方式进行绿化,降低交通噪声对道路沿线的影响,道路建成后,批复后,如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意见反馈电话:45830116 监督电话:45836730
公示期: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