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5-0013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25-01-26 | 成文日期: | 2025-01-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第三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部门预算批复公开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财发〔2020〕36号)、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财务核算部负责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单位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依法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及一般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有型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公平竟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竟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的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査制度和隐患排査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的质量检查和依法查处,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依法查处。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执行国家计量制度,规范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促进和服务工作。贯彻执行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授权负责相关申请管理等工作。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一)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本级
(二)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中心
第三部分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19.74万元,包括:
1.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9.74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19.7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9.74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117.53万元,公用经费2.21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
2025年预算收支比2024年减少20.04万元,减少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中心人员经费减少,增加退休人员。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2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5年预算比2024年减少0.34万元,主要原因是业务减少。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比2024年持平。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4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4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比2024年持平。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24年 | 2025年 | |
合计 | ||
1、因公出国(境)费 | ||
2、公务接待费 |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0 | 0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共有车辆0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台……。其他国有资产情况……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共0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043002_本溪市溪湖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溪湖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