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5-00101 发布机构: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25-01-26 成文日期: 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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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5-01-26 09:59:19 【字体:

 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概况

第三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部门预算批复公开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财发〔2020〕36号)、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财务核算部负责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单位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民健康的政策、卫生健康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工作。

(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落实药物使用等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组织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中医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组织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相关工作,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开展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宣传普及,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一)负责区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一) 本溪市溪湖卫生健康局本级


第三部分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677.42万元,包括:

1.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677.42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677.42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28.09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117.49万元,公用经费10.6万

2.项目支出2549.33万元

2025年预算收支比2024年增加,原因是服务项目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0.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5年预算比2024年增加0.72万元,原因是用车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1.6万元,比2024年持平。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4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4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6万元,比2024年持平。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4

2025

合计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6

1.6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公务用车运行费

1.6

1.6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共有车辆1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台。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共12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2549.33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010001_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局本级.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