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5-00203 发布机构: 溪湖区应急局
信息名称: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主题分类: 依法行政
发布日期: 2025-02-07 成文日期: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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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2-07 09:41:50 【字体:

2023年10月27日7时33分,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工人发现在溪湖区欧洲城香溢府A地块“生活秀带”项目7号楼西侧(渣土堆)发现人员被掩埋(后经确认人员死亡)。死者候X来(男,60岁,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23233219XXXXXXXXXX ,户籍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双岔河乡双泉村X组)。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溪湖区应急局会同溪湖区纪委监委、公安溪湖分局、溪湖区总工会组织成立“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事故评估组通过事故现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查阅相关资料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组成员

组  长:溪湖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杨 X

副组长: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X鑫

组  员:溪湖区应急管理局队长              白X斌

溪湖区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组组长         张X聪

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       王  X

溪湖区总工会科员                邹X义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               王X海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               张X铭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事故进行结案、归档。2024年1月4日在政府网站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7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候X来,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力工。违规进入到危险区域,安全意识淡薄未及时发现事故区域上方排土作业存在滚石风险,是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候X来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5人)

(1)黄X友,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指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10日,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4〕1002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4年2月2日黄X友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4000000042474。

(2)康X,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16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4〕1003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4年2月2日康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4000000042482。

(3)车X丰,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按时限对事故情况进行上报,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1839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4〕1004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4年1月26日车X丰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1058。

(4)马X高,本溪香溢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对两家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10日,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19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4〕1005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4年1月22日马X高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4000000042503。

(5)张X然,本溪市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针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两家施工单位存在对外雇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解决排土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10日,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4〕1006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4年2月2日张X然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4000000042511。

3.建议给予相关单位处理人员(共1人)

谭X,本溪市溪湖区住建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日常针对香溢府建设项目进行了多次安全检查并在重要时间节点聘请了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指导,但是对事故发生地点检查存在疏忽,建议由本溪市溪湖区住建局按照本部门规定给予处理。

落实情况:

2024年1月24日,溪湖区住建局主持召开党组工作会议,会议研究关于给予谭X同志批评教育的情况汇报,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谭X在大会上作出了个人检讨。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临时雇用人员资格审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均不到位。现场无专人进行指挥排土作业。排土周边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均没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对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肆拾万圆(¥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4〕1001号)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4年2月2日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4000000042466。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本溪香溢恒基置业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备案工作,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解决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求各责任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履行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对各项目部重新进行梳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一切施工活动。

(二)辽宁腾达建筑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针对企业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严格落实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承包工程所有项目要进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自转包。

落实情况:

深刻吸取事故教育,针对于企业员工重新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立即对本单位作业车辆及人员进行重新审查,严禁无手续、无驾驶资格人员进行操作,严格落实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施工作业现场要严格按照规定制度进行安全管理。 

   落实情况:

公司对所属各级部门和人员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对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三级教育,并定期组织全员进行集中安全培训,观看警示教育片,对土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逐一进行检查,对挖掘机、铲车、自卸车驾驶员进行了审查和技术交底,完善了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制。

(四)本溪市振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公司工作职责,重新对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查,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落实情况:

重新对土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逐一进行检查,对挖掘机、铲车、自卸车驾驶员进行了审查,要求施工现场必须设有警戒线及防护措施,要求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针对现场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溪湖区政府批复的事故报告批复意见处理到位,相关企业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落实,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

 

 

 

辽宁欣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27”事故评估组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