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2-00120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7” 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主题分类: | 依法行政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7” 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0年11月27日14时30分左右,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项目部承揽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140T主厂房变频柜室通信线铺设作业。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0万元。
2021年1月12日区政府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7”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溪政发〔2021〕1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溪湖区安委会办公室组成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7”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7”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11月23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溪湖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溪湖分局、溪湖区总工会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等。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1卷;于2021年1月15日在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8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朱*辉,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项目部工人。施工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朱*辉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给予行政处罚人员(4人)
1、张*生,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项目部班长。高空作业项目未严格履行审批制度,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操作规程、未督促要求朱*辉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品,导致朱*辉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导致死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处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宋*,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项目部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事故发生后宋*未按事故报告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上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宋*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宋*明,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项目部缺乏有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宋*明处上一年年收入70%罚款的行政处罚。
4、苏*,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格,未督促分包单位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制度,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处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3.依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处理人员(3人)
1、曲*存,本溪钢铁设计院天平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对本溪衡泽热力服务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制度进行审批,对施工现场未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对现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建议本溪钢铁设计院天平监理有限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监理员曲郑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吕*,本溪衡泽热力服务有限公司安全部长,对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缺失。建议本溪衡泽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安全部长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赵*,本溪衡泽热力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江苏毓恒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发生该起事故负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本溪衡泽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对总经理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本溪衡泽热力服务有限公司能够从这次事故原因当中吸取教训,采取了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对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进行审查备案。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及时消除重大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2、施工单位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较好执行施工单位认真落实责任,施工单位负责人有相应职业资格人员担任,施工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已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针对高空作业时严格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由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进行审批。施工作业严格对从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进行督导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相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事故责任单位在机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二是加大对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被评估单位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对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责任单位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各被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附件: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7”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评估组成员名单
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7”
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评估组成员名单
姓名 职 务 | 姓 名 | 职 务 | 单 位 |
评估组 组长 | 乔伟 | 局 长 |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
评估组 副组长 | 何忠旭 | 副局长 |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
评估组 组 员 | 王 琦 | 民 警 | 公安局溪湖分局 |
硕 亮 | 科 员 | 溪湖区总工会 | |
高旭东 | 科 员 |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 |
丁晖 | 科 员 |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