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4-00237 发布机构: 溪湖区应急局
信息名称: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一般冒顶 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24-06-14 成文日期: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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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一般冒顶 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一般冒顶 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06-14 09:55:28 【字体:

2023年2月23日6时40分,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竖井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500 万元。

2024年4月24日,本溪市溪湖区应急局组成本溪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一般冒顶片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4月24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溪湖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组织成立了“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事故现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论证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组成员

组  长:溪湖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杨 X

副组长: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孔XX

组  员:溪湖区应急管理局队长                 白XX

溪湖区纪委监委科员                 刘XX

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 王 X

溪湖区总工会科员                   邹XX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               王XX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               张XX

专家组成员:

组  长:本溪市龙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     吕XX

成  员: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退休)高级工程师   刘XX

本溪市应急管理局(退休)高级工程师 郭XX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事故进行结案、归档。2023年6月29日在政府网站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3个事故责任单位、10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李XX,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打钻工人。作业前安全检查发现顶、帮岩石有冒落的危险,未及时上报带班矿长,也未动用撬毛台车,而是擅自带领工人用铁钎橇浮石,导致事故发生。李XX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李XX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5人)

(1)汪XX,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安全检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公司顶板管理制度要求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汪XX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9.61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04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6月19日汪X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1031。

(2)高XX,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派驻本溪矿业项目施工总负责人。作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高XX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10.62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05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6月19日高X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1040。

(3)朱XX,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事故发生后,未贯彻落实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未将事故情况上报发包单位(本溪矿业)及区应急管理部门,属于过失原因造成瞒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朱XX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100%(¥42.90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06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6月19日朱X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1058。

(4)赵X,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长。作为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赵X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40%(¥15.8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07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6月19日赵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1066。

(5)张XX,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矿长。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下属外包施工单位10月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张XX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的20%(¥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08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6月19日张X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1074。

3.建议给予相关单位处理人员(共4人)

(1)莫XX,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带班矿长。安全检查过程中工作失职没有确认顶、帮岩石是否有冒落的危险,加上检橇作业不彻底,未能彻底排除存在隐患的岩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

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对莫XX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2)王X,本溪市公安局火连寨派出所所长。在未接到报案的情况下,仅对事故单位和死者家属进行了询问取证,未向上级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移交,同时将调查询问笔录复印给家属,使尸体得以正常火化,其行为涉嫌违规,建议溪湖区公安分局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落实情况:

2023年6月25日,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五)项、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四)项,对火连寨派出所所长王X全分局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3)姜X,本溪市殡葬服务中心丧事结算审核员,在办理死者火化过程中,对所需材料审查不严谨(派出所询问笔录无签字或者派出所盖章),使尸体得以正常火化,建议本溪市殡葬服务中心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

2023年9月22日,本溪市民政局殡仪服务中心对殡仪中心办理火化手续工作人员姜X给予批评教育。

(4)宋X,本溪市殡葬服务中心服务销售部部长。日常工作中未对火化审查工作进行复核,未督促审核员按照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中对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建议本溪市民政局根据本溪市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

2023年9月22日,本溪市民政局殡仪服务中心对殡仪中心主要领导宋X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承包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现场检撬作业边帮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圆(¥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其瞒报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佰万圆(¥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圆(¥1,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03号)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6月19日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1218。

(2)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虽然对外包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及教育培训工作,但是对外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肆拾万圆(¥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3〕F002号)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3年6月19日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3000000031015。

(3)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10个月内本地区发生两起冒顶片帮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向溪湖区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全区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2023年6月9日,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向溪湖区区政府作出检讨。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入分析此次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顶板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跟踪监督外包单位建立和实施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采场和掘进工作面安装现场移动照明设备,保证采场光照度充足。要加强对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进行重点培训,防止瞒报情况再发生。

落实情况: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顶板管理制度,顶板管理分级,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一是事故发生后,我公司重新修订顶板安全管理制度、顶板分级管理。

二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本溪矿业梨树沟铁矿矿长赵X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深刻剖析事故教训,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中澳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再培训,并考核合格。每月召开全体从业人员观看警示教育片,从中反思事故教训,树立了“一人出事故,全员受教育”意识。

三是加强隐患排查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后,公司已建立整改四项清单(排查任务清单、安全隐患清单、整改工作清单、复查验收清单)。

(2)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完善企业顶板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当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禁止带浮石作业。采用先进、安全的巷道掘进技术。采场和掘进工作面要安装现场移动照明设备,保证光照度充足,并且随着采掘进尺,照明和通风要及时跟进,保证采掘作业现场照明充足,不能仅靠头灯照明。针对此次瞒报事故,辽宁中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学习教育培训,杜绝此类瞒报行为发生。

落实情况:

一是组织员工参加了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教育培训,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企业进行进一步学习。

二是针对作业现场增加现场照明、移动照明,保证作业现场照明充足。

三是企业新增凿岩台车、撬毛台车,已逐步由机械作业代替人工作业,不仅有效保障一线作业人员的自身保障,同时推进了矿山机械化作业水平。

(3)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施工单位检查频次,要聘请安全服务机构或非煤矿山专家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落实情况: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对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施工单位共计执法检查11次,提出整改问题隐患142条,其中接受各级监管部门检查5次,溪湖区聘请专家共计4次共计11人次,通过检查全面提高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溪湖区政府批复的事故报告批复意见处理到位,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落实,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

 

                 本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23”事故评估组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