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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溪湖区街道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1-05 成文日期: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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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区街道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01-05 10:34:37 【字体:
溪湖区河东街道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事项依据责任事项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单位)乡镇 (街道)
1行政确认生育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2行政确认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3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区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职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协助责任:协助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应急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网格化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监管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等具体工作。
4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检查责任:(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2)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3)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5)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6)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8)检查责任落实防火人员物资准备。督促整改责任,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督促整改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处置责任: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区消防大队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5其他行政权力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6其他行政权力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7其他行政权力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告知当事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相关救助申请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8其他行政权力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二、规范认定流程(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和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查验结论并上报县民政局。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查验核实事项的具体实施。
9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应急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0其他行政权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排查。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和化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1其他行政权力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排查。2.处理责任:对发现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批评教育事项的具体实施。
12其他行政权力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结果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13其他行政权力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1.受理责任:对需要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及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15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和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17其他行政权力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1.处理责任: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死亡畜禽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8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9其他行政权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扶助对象确认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0其他行政权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按照相关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应急中心、村镇办审核,对提出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送达责任: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受灾人员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1其他行政权力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受理责任:对申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或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审核同意提出审查意见。3.送达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报县文化体育局审批。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文旅局(体育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2其他行政权力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委办(档案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23其他行政权力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的相关材料,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林权流转程序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流转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24其他行政权力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报告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配合工作。
25其他行政权力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残联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6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调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领导为主。
1.履职责任: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2.监督责任:应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3.统计责任:对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评估。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区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27其他行政权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事项的具体实施。
28其他行政权力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调查责任:予以受理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3.协调责任:召集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协调,提出协调意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事项的具体实施。
29其他行政权力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政治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作出申请人材料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4.告知责任:通过审查的,告知到申请人本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30其他行政权力居民公约备案【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公约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31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3.决定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32行政检查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规   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的市容或环境卫生问题立即指正,要求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不当情况。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 门,承担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工作。
33其他行政权力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检查责任: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3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1.检查责任:对物业管理交接工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
溪湖区河西街道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事项依据责任事项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单位)乡镇 (街道)
1行政确认生育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2行政确认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3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区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职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协助责任:协助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应急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网格化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监管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等具体工作。
4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检查责任:(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2)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3)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5)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6)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8)检查责任落实防火人员物资准备。督促整改责任,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督促整改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处置责任: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区消防大队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5其他行政权力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6其他行政权力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7其他行政权力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告知当事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相关救助申请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8其他行政权力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二、规范认定流程(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和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查验结论并上报县民政局。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查验核实事项的具体实施。
9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应急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0其他行政权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排查。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和化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1其他行政权力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排查。2.处理责任:对发现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批评教育事项的具体实施。
12其他行政权力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结果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13其他行政权力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1.受理责任:对需要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及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15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和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17其他行政权力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1.处理责任: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死亡畜禽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8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9其他行政权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扶助对象确认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0其他行政权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按照相关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应急中心、村镇办审核,对提出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送达责任: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受灾人员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1其他行政权力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受理责任:对申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或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审核同意提出审查意见。3.送达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报县文化体育局审批。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文旅局(体育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2其他行政权力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委办(档案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23其他行政权力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的相关材料,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林权流转程序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流转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24其他行政权力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报告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配合工作。
25其他行政权力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残联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6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调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领导为主。
1.履职责任: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2.监督责任:应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3.统计责任:对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评估。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区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27其他行政权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事项的具体实施。
28其他行政权力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调查责任:予以受理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3.协调责任:召集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协调,提出协调意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事项的具体实施。
29其他行政权力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政治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作出申请人材料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4.告知责任:通过审查的,告知到申请人本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30其他行政权力居民公约备案【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公约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31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3.决定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32行政检查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规   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的市容或环境卫生问题立即指正,要求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不当情况。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 门,承担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工作。
33其他行政权力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检查责任: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3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1.检查责任:对物业管理交接工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
溪湖区火连寨街道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事项依据责任事项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单位)乡镇 (街道)
1行政确认生育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2行政确认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3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区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职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协助责任:协助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应急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网格化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监管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等具体工作。
4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检查责任:(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2)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3)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5)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6)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8)检查责任落实防火人员物资准备。督促整改责任,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督促整改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处置责任: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区消防大队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5其他行政权力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6其他行政权力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7其他行政权力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告知当事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相关救助申请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8其他行政权力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二、规范认定流程(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和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查验结论并上报县民政局。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查验核实事项的具体实施。
9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应急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0其他行政权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排查。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和化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1其他行政权力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排查。2.处理责任:对发现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批评教育事项的具体实施。
12其他行政权力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结果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13其他行政权力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1.受理责任:对需要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及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15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和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17其他行政权力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1.处理责任: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死亡畜禽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8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9其他行政权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扶助对象确认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0其他行政权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按照相关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应急中心、村镇办审核,对提出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送达责任: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受灾人员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1其他行政权力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受理责任:对申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或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审核同意提出审查意见。3.送达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报县文化体育局审批。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文旅局(体育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2其他行政权力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委办(档案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23其他行政权力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的相关材料,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林权流转程序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流转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24其他行政权力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报告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配合工作。
25其他行政权力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残联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6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调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领导为主。
1.履职责任: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2.监督责任:应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3.统计责任:对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评估。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区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27其他行政权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事项的具体实施。
28其他行政权力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调查责任:予以受理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3.协调责任:召集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协调,提出协调意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事项的具体实施。
29其他行政权力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政治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作出申请人材料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4.告知责任:通过审查的,告知到申请人本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30其他行政权力居民公约备案【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公约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31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3.决定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32行政检查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规   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的市容或环境卫生问题立即指正,要求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不当情况。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 门,承担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工作。
33其他行政权力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检查责任: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3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1.检查责任:对物业管理交接工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
溪湖区彩屯街道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事项依据责任事项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单位)乡镇 (街道)
1行政确认生育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2行政确认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3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区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职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协助责任:协助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应急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网格化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监管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等具体工作。
4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检查责任:(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2)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3)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5)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6)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8)检查责任落实防火人员物资准备。督促整改责任,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督促整改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处置责任: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区消防大队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5其他行政权力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6其他行政权力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7其他行政权力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告知当事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相关救助申请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8其他行政权力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二、规范认定流程(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和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查验结论并上报县民政局。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查验核实事项的具体实施。
9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应急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0其他行政权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排查。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和化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1其他行政权力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排查。2.处理责任:对发现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批评教育事项的具体实施。
12其他行政权力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结果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13其他行政权力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1.受理责任:对需要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及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15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和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17其他行政权力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1.处理责任: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死亡畜禽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8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9其他行政权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扶助对象确认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0其他行政权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按照相关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应急中心、村镇办审核,对提出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送达责任: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受灾人员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1其他行政权力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受理责任:对申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或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审核同意提出审查意见。3.送达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报县文化体育局审批。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文旅局(体育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2其他行政权力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委办(档案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23其他行政权力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的相关材料,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林权流转程序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流转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24其他行政权力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报告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配合工作。
25其他行政权力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残联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6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调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领导为主。
1.履职责任: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2.监督责任:应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3.统计责任:对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评估。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区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27其他行政权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事项的具体实施。
28其他行政权力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调查责任:予以受理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3.协调责任:召集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协调,提出协调意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事项的具体实施。
29其他行政权力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政治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作出申请人材料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4.告知责任:通过审查的,告知到申请人本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30其他行政权力居民公约备案【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公约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31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3.决定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32行政检查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规   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的市容或环境卫生问题立即指正,要求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不当情况。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 门,承担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工作。
33其他行政权力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检查责任: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3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1.检查责任:对物业管理交接工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
溪湖区石桥子街道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事项依据责任事项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单位)乡镇 (街道)
1行政确认生育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2行政确认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3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区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职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协助责任:协助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应急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网格化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监管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等具体工作。
4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检查责任:(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2)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3)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5)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6)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8)检查责任落实防火人员物资准备。督促整改责任,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督促整改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处置责任: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区消防大队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5其他行政权力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6其他行政权力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7其他行政权力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告知当事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相关救助申请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8其他行政权力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二、规范认定流程(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和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查验结论并上报县民政局。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查验核实事项的具体实施。
9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应急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0其他行政权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排查。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和化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1其他行政权力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排查。2.处理责任:对发现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批评教育事项的具体实施。
12其他行政权力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结果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13其他行政权力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1.受理责任:对需要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及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15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和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17其他行政权力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1.处理责任: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死亡畜禽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8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9其他行政权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扶助对象确认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0其他行政权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按照相关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应急中心、村镇办审核,对提出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送达责任: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受灾人员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1其他行政权力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受理责任:对申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或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审核同意提出审查意见。3.送达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报县文化体育局审批。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文旅局(体育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2其他行政权力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委办(档案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23其他行政权力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的相关材料,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林权流转程序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流转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24其他行政权力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报告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配合工作。
25其他行政权力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残联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6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调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领导为主。
1.履职责任: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2.监督责任:应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3.统计责任:对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评估。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区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27其他行政权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事项的具体实施。
28其他行政权力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调查责任:予以受理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3.协调责任:召集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协调,提出协调意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事项的具体实施。
29其他行政权力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政治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作出申请人材料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4.告知责任:通过审查的,告知到申请人本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30其他行政权力居民公约备案【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公约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31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3.决定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32行政检查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规   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的市容或环境卫生问题立即指正,要求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不当情况。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 门,承担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工作。
33其他行政权力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检查责任: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3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1.检查责任:对物业管理交接工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
溪湖区日月岛街道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事项依据责任事项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单位)乡镇 (街道)
1行政确认生育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2行政确认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3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区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职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协助责任:协助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应急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网格化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监管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等具体工作。
4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检查责任:(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2)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3)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5)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6)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8)检查责任落实防火人员物资准备。督促整改责任,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督促整改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处置责任: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区消防大队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5其他行政权力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6其他行政权力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7其他行政权力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告知当事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相关救助申请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8其他行政权力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二、规范认定流程(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和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查验结论并上报县民政局。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查验核实事项的具体实施。
9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应急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0其他行政权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排查。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和化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1其他行政权力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排查。2.处理责任:对发现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批评教育事项的具体实施。
12其他行政权力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结果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13其他行政权力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1.受理责任:对需要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及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15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和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17其他行政权力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1.处理责任: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死亡畜禽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8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9其他行政权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扶助对象确认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0其他行政权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按照相关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应急中心、村镇办审核,对提出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送达责任: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受灾人员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1其他行政权力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受理责任:对申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或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审核同意提出审查意见。3.送达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报县文化体育局审批。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文旅局(体育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2其他行政权力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委办(档案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23其他行政权力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的相关材料,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林权流转程序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流转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24其他行政权力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报告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配合工作。
25其他行政权力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残联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6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调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领导为主。
1.履职责任: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2.监督责任:应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3.统计责任:对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评估。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区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27其他行政权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事项的具体实施。
28其他行政权力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调查责任:予以受理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3.协调责任:召集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协调,提出协调意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事项的具体实施。
29其他行政权力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政治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作出申请人材料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4.告知责任:通过审查的,告知到申请人本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30其他行政权力居民公约备案【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公约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31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3.决定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32行政检查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规   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的市容或环境卫生问题立即指正,要求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不当情况。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 门,承担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工作。
33其他行政权力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检查责任: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3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1.检查责任:对物业管理交接工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
溪湖区东风街道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事项依据责任事项边界划分
区级部门(单位)乡镇 (街道)
1行政确认生育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着力精简登记事项(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二)简化登记要求。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人口健康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可通过当事人承诺的方式办理。(三)全面推行网上办理。推广电子化登记,各地应普遍实现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办理生育登记。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生育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2行政确认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适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事项的具体实施。
3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港口口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规   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区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职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协助责任:协助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应急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网格化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监管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等具体工作。
4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行 政 法 规】《草原防火条例》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 行 政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检查责任:(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2)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3)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4)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5)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6)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7)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8)检查责任落实防火人员物资准备。督促整改责任,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督促整改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处置责任: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区消防大队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5其他行政权力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6其他行政权力对孤儿保障对象的初审【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对初审同意的报至县民政局审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对初审事项的最终审核。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7其他行政权力对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规     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告知当事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相关救助申请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8其他行政权力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的查验核实【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二、规范认定流程(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和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查验结论并上报县民政局。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查验核实事项的具体实施。
9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安全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组织发展,建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培训机制,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类基层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工作者、司法所工作人员等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
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排查情况,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应急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0其他行政权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行 政 法 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矛盾排查。2调处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调解处理和化解。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排查和调处事项的具体实施。
11其他行政权力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行 政 法 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1.排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经常性地开展排查。2.处理责任:对发现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人社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批评教育事项的具体实施。
12其他行政权力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规   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核决定。4.送达责任:将审核结果送达至申请人处。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结果报县相关部门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13其他行政权力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初审【规   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1.受理责任:对需要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备案所需要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及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负责人、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人员雇佣等事项作出决定。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15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6其他行政权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引导、培训等有关工作,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3.处置责任: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和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17其他行政权力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理【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1.处理责任: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死亡畜禽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18其他行政权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十一条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19其他行政权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扶助对象确认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1.受理责任:告知申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资格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4.上报责任:将初审材料送达县级审核,确认审核后村级取回并予以公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卫健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0其他行政权力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 政 法 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1.受理责任:按照相关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应急中心、村镇办审核,对提出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送达责任:报县级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受灾人员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1其他行政权力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规   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受理责任:对申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或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审核同意提出审查意见。3.送达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文化站报县文化体育局审批。4.送达责任: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予以公示。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文旅局(体育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审核事项的具体实施。
22其他行政权力对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档案工作的监督【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规   章】《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上报责任:对本行政区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委办(档案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23其他行政权力集体、农户森林资源流转备案【规   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十三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流转方案,明确流转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事项,并将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流转收益分配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四)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五)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六)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第十四条 农户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取得共有权人同意;(二)以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权的,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加盖公章,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前报发包方备案;(三)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四)在市或者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或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议价交易;(五)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人员完成实地勘测,确认流转林地四邻有无林权争议,并对申请人履行流转程序情况进行溯查核实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要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的相关材料,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条件。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4.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林权流转程序的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流转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24其他行政权力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并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登记备案卡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登记备案卡式样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第三十八条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应当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经营时段等信息);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报告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配合工作。
25其他行政权力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上报办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残联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初审事项的具体实施。
26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调查【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统计管理部门领导为主。
1.履职责任: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2.监督责任:应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3.统计责任:对调查结果统计、分析、评估。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区统计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该项权力的具体实施。
27其他行政权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行 政 法 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督。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事项的具体实施。
28其他行政权力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且所有权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2.调查责任:予以受理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3.协调责任:召集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协调,提出协调意见,确定电梯使用单位。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事项的具体实施。
29其他行政权力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 行 政 法 规】《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政治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作出申请人材料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4.告知责任:通过审查的,告知到申请人本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武装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已登记的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政治审查事项的具体实施。
30其他行政权力居民公约备案【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1.受理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民政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公约备案事项的具体实施。
31其他行政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行 政 法 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1.受理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2.审核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3.决定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事项的具体实施。
32行政检查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规   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七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发现的市容或环境卫生问题立即指正,要求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组织落实整治措施,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不当情况。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 门,承担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工作。
33其他行政权力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接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满继续聘用的,应当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决定该表决事项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检查责任:对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事项的具体实施。
34其他行政权力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监管【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1.检查责任:对物业管理交接工进行监督检查。2.督促整改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要求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由受检单位组织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落实整改工作。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监管事项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