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1-00313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溪湖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溪政办发〔2021〕31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溪湖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溪湖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溪湖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聚焦重点领域,构建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根据《2021年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辽民函〔2021〕8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确定2021年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辽民函〔2021〕16号)文件要求,溪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决定在2021年开展溪湖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的工作安排,根据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2021年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要求,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等形式,在优化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推动智慧养老、建立困难老人兜底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培养和探索,总结推广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形成比较完备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和推动机制,引领带动全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溪湖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及重点领域
2021年拟计划投资309.2万元(上级拨付103.2万元,区政府以房屋资产配套投入206万元),设立街道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1个(河西街道),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建设工作,2022年1月投入运营。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区政府领导、街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市场化运营的试点工作机制,成立溪湖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有效开展组织实施、跟踪指导、成果验收等各项工作。
(二)保证完成3项重点任务
1.高标准建设运营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参照辽民发[2020]6号文件《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利用“四同步”机制移交设施、政府无偿划拨设施、社会力量参股设施等多途径,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助餐、助浴等综合功能的街道级养老服务机构。
2.全面落实“四同步”机制。依据《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落实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机制,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通过购置、回购、改造、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的长效机制;利用社区现有设施和资源开展养老服务。
3.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居家上门服务。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打开养老机构“围墙”,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老年人助餐、助浴、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利用护理员等人力资源开展居家上门服务。
(三)结合实际积极探索6个方面的重点领域
1.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积极开展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养老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2.优化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具备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大力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助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和应急救援等服务;在社区层面,大力发展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休闲、养生、老年教育等服务。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
3.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兜底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情况筛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内容、标准等清单制度,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行先进地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经验,重点解决平山区特困老年人、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问题,探索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4.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巩固家庭养老功能,探索适合平山区实际的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
5.推动智慧养老和医养结合。打造“互联网+养老”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应用模式,逐步建立并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广智能养老服务产品和技术的应用,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执业,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期上门、康复期康复指导、稳定期生活照料、临终关怀期疗护一体化的养老服务,有序推动医养结合工作,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获得方便、快捷、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探索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6.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修订版)》,加快建设养老护理员队伍,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对养老护理员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三、工作措施
全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开展工作,改革试点的建设、设施采购和“3+6”的任务完成,通过整体打包招投标方式引进具备涉老服务经营范围资质的工商登记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监管,企业自主经营模式,全方位开展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服务制度。通过入户走访、座谈交流、征求意见建议等方式,掌握老人的居住情况、家庭情况、健康状况、服务需求和社会活动、个人喜好等情况,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建+服务”、“卫生+服务”、“网格化+服务”等一系列服务制度。将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与社区党建“三会一课”等工作学习制度有机结合,制定出台娱乐活动等相关制度,科学施策,促进社区老年人文化规范建设。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落实《定期入户走访制度》《健康跟踪随检》制度等,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楼组”四级网格化服务体系,将责任明确到人,同时积极加强社区工作者业务素质和能力培养,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了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是大力优化服务条件。注重活动场所建设,科学谋划,结合辖区44个社区、10个村差异化需求,因地制宜发挥文化娱乐广场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文体活动服务保障。以社区多功能活动室、社区图书室等活动场所为载体,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养生健康讲座,保障免费阅读需求。全天候开放“棋牌室”,为老年人提供娱乐活动。各街道、社区要积极发挥老年人作用,选配政治素质强、理论水平高、身体条件好、工作热情高的退休党员组建模特队、舞蹈队、合唱队,不断丰富老人们的文化生活。
三是灵活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发挥社区末端职能作用,以社区为主导,抛开形式禁锢,组织社区志愿者定期为高龄失能老人、特困老人提供代购、代办服务,灵活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社区居家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更好的条件,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四、加强宣传推广,引导社会参与。利用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试点单位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争取上级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形式,引进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和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营管理机制。简化项目建设及运营商确定的相关程序,减免相关的费用,切实减轻建设与运营成本,提高投入和使用效率。
溪湖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金庆丰 副区长
副组长:周怀德 区民政局局长
李日东 区卫健局局长
成 员:张照东 区发改局局长
王洪刚 区财政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翁 艳 河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翁云彪 区城建中心主任
王 立 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周怀德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溪湖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补助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2021年期间,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是指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6)号文件,由民政厅和财政厅遴选确定的地区。
第四条 试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地区,重点用于《溪湖区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补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标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文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等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财政、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试点工作进展严格按照《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完成。
第十三条 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http://www.xihu.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zcjd/98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