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1-00310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0-08 成文日期: 2021-10-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溪政办发〔2021〕28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08 14:03:11 【字体: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本溪市溪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本溪市溪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辽宁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溪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溪湖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溪湖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国土资源局溪湖分局(以下简称溪湖国土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溪湖国土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文旅局、溪湖公安分局、区人民武装部、溪湖供电公司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溪湖国土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溪湖国土分局局长兼任。

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防灾领导小组,负责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预防管理工作。

2.2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法规及工作部署;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统计处理,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援助;指导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重大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溪湖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实施必要的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开展地质灾害日常防范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3.2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2.3.3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和督促各水利站开展库区周围、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汛期动态。

2.3.4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和危害普通国省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确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畅通。

2.3.5区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情况,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2.3.6区卫健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工作,及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2.3.7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市、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人口安置工作;组织协调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配送。

2.3.8区文旅局: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2.3.9溪湖公安分局:做好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治安事件。

2.3.10区人民武装部: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3.11溪湖供电分公司:组织灾区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等重要地区和单位的电力供应。

2.3.1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和推广地质灾害预防知识;具体落实各项防灾工作情况,掌握监测结果。

2.3.13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2.4应急工作组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救援小组:灾情监测组、人员抢救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灾民安置组、治安和交通管理组、应急资金保障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工作组。

2.4.1灾情监测组。牵头单位:溪湖国土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溪湖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并对实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工作。

2.4.2人员抢救组、工程抢险组。牵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武装部、城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抢救、工程抢险,保证抗灾救灾道路、电力、通信畅通。

2.4.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牵头单位:区卫健局。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2.4.4灾民安置组。牵头单位:区民政局。由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2.4.5治安和交通管理组。牵头单位:溪湖公安分局。溪湖公安分局会同武警、司法部门做好法制宣传,妥善处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消防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4.6灾害损失评估组。牵头单位:区民政局。会同溪湖国土分局、区城建局、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和区农发局等单位,负责对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进行统计评估。

2.4.7应急资金保障组。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2.4.8宣传报道组。牵头单位:区文旅局。区文旅局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3.溪湖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预防任务划分

3.1根据地质灾害类型和潜在发育程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为:高易发区(A),中易发区(B),低易发区(C),不易发区(D)四个等级。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情况的综合评估,确定我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地域分布。

3.2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街道办事处、村为预防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预防工作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汛期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4.地质灾害监测报告和分级

4.1地质灾害信息监测

建立统一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各地质灾害易发地点直接责任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地质灾害监测员。

监测员工作职责:密切注意天气预报,特别是中长期预报,依据降雨强度和时空分布,结合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程度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按时收集、整理隐患点监测资料,分析变形规律,掌握不同发展阶段特征,及时进行预报;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防灾领导小组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隐患点的动态变化和有关情况。

4.2地质灾害值班和报告

4.2.1值班。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室设在溪湖国土分局(值班电话:45803075),负责处理和处置灾情报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地质灾害易发点的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在易发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的同时,对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上报。情况紧急时,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应急分队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4.2.2报告。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紧急报告。定期报告,即每月由监测人和各级值班室逐级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监测情况;紧急报告,即监测人员如发现监测点有突发异常紧急情况,应以最快速度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3.1Ⅰ级(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2Ⅱ级(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3Ⅲ级(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损失100-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3.4Ⅳ级(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5.1应急预案的启动

5.1.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1.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响应基础上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同时速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指导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1.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基础上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措施,同时速报市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和具体领导,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1.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区政府迅速将险情和灾情报市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必要时,可直接报省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5.2情况通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在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5.3信息共享和处理

为确保应急响应过程顺利进行,指挥部负责指挥各部门快速响应及协调关系,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联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采用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现代化设备,通过无线专业通信网络传输信息。电信部门要建立一套完整信息系统,有利于将地质灾害情况即时通报,做到信息共享和及时处理。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5.4预报、预警和应急报警

5.4.1灾前预报。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异常天气预报情况或监测点出现异常变化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气象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发布有关短期预报或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在汛期每日进行不间断工作,只有等级在3级以上时才向社会公众发布。即1级和2级为关注级,不向公众发布;3级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4级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5级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

5.4.2临灾抢险预警。临灾预报发布后,临灾区立即进入临灾应急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各职能工作小组根据职责分工,进入临灾应急状态;命令防灾救灾队紧急待命;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防灾责任人要到临灾区督导各监测责任人启动应急预案,临灾区范围要设置明显的预警标志,及时通知并组织临灾区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转移。

5.4.3应急预警。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知情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应急联动接警中心或区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警电话为“110”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室电话。地质灾害发生地区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和灾情蔓延。

5.4.4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到报警后,要进一步查明情况,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报告,按照指挥机构领导的指令和指挥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5.4.5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区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4.6应急状态的解除

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实施指挥的机构决定紧急状态的解除,转入正常状态。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1.1地质灾害应急状态解除后,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进一步勘察现场,确定善后工作内容,组织专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民安置和被毁基础设施紧急抢修方案,组织灾害评估、核实伤亡损失情况,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6.1.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责任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和重建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展开恢复、重建工作。

6.2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视情况向灾民发放赈灾款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6.3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防疫工作,确保灾后无大疫流行。

6.4保险

由指挥部与各保险公司负责投保单位和个人受损情况的核实及理赔工作。

6.5调查和总结

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和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7.保障措施

7.1指挥场所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基本指挥所设在溪湖国土分局,现场指挥所设在灾害地点附近。

7.2资金保障

发生特大、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资金保障。

7.3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街道办事处灾害防治负责人、监督员的作用,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和救援工作中的技术保障。

7.4应急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高易发的镇、街要成立地质灾害临时救援队,队长由领导担任,负责自救互救工作。区机动抢险队伍由区武装部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担任。

7.5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救灾物资的计划、筹措、储备和调用工作。

8.附则

8.1收到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区级指挥机构办公室应于40分钟内速报区级政府和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区指挥机构办公室应于30分钟内速报区级政府和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于30分钟内速报区政府和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区级指挥机构办公室应急时报告区政府和市级指挥部办公室。

8.2本预案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3本预案由本溪市国土资源局溪湖分局负责解释。

8.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